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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物品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准公共物品,它是从区域经济的角度区分出来的公共物品,从本质上讲它仍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它主要在一个区域内发挥作用,供区域内广大群众所消费,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理论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认为包括地方公共物品在内的所有公共物品都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私人提供是低效率的。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和产权理论分别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和产权界定两个角度论证了私人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可行性,这也是地方公共物品民营化的理论基础。我国目前民间资本发展实力壮大,而地方公共物品供给不足、效率低下,另外我国已出台了大量鼓励地方公共物品民营化的政策措施,这些都为地方公共物品民营化提供了现实可行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地方公共物品民营化在供给方式、定价以及政府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民营化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国外主要是委托授权、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三种形式。我国目前大多采用的是特许经营方式,具体到不同的地方公共物品,又可以采取不同的模式,如:BOT、TOT、BOO、纯民营模式和PPP模式。不管何种模式,国内外都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其中最大的成功经验就是规范操作。地方公共物品民营化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它的价格,从理论上讲地方公共物品定价追求的效率标准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但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排他成本和拥挤问题亟待解决。很多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研究,奥克兰(1972)发展了一个模型,不仅明确地导出了存在拥挤成本的公共物品的最优提供条件,而且也进一步将排他成本引入其模型,但还是存在很多缺陷。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遵循定价的合理性标准,提高地方公共物品定价的科学性和公共收费的合理性。更为重要的是,对地方公共物品民营化的监督和管理不容忽视。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保证地方公共物品供给改革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