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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为题,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论述了驰名商标的一般理论。通过国内、国际对驰名商标的不同定义的比较,对驰名商标作了界定。结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着重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界定:驰名的地域为中国:仅在相关公众所知晓;不应过高要求品质;不是必须为注册商标。同时比较了驰名商标与另外两组相关概念的异同,由此更清楚地解释驰名商标的特征。最后,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作了法理上的分析。 第二章论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立法及其发展。首先,介绍了国际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及其发展,并阐述了《巴黎公约》、《TRIPS协议》及《联合建议》各自的优缺点。《巴黎公约》首次确立了驰名商标制度并且打破了传统的商标地域性的理论:《TRIPS协议》最大的贡献是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了其他不同的类别,并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到服务商标;《联合建议》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企业名称和域名,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接着,介绍了其他国家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及其实践。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两种方法: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并介绍了各国进行扩大保护的理论依据,通过分析,笔者对各理论存在的问题作了评价。最后,介绍了我国商标立法的发展,通过新旧规定的比较,阐述了新规定的进步和突破。我国新商标法最大的进步是改变了以往行政机关主动认定的做法,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使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行为受到司法监督,与国际公约的要求一致。 第三章论述了如何认定驰名商标。首先,概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并对这两种模式的优缺点作了分析;同时通过对我国传统认定模式的分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传统的认定模式的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