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必然因果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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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热议的重点问题之一,但至今仍然存在很大争议。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不仅关系到罪名的成立与否,而且影响到量刑,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因此,如何认定因果关系,明确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不仅对于刑法理论,而且对于司法实务来说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受前苏联刑法学的影响,一直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两分说)之争。其中必然因果关系说占通说地位。但是,近十几年来必然因果关系学说一直受到学界的不断质疑。大致说来,学界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存在两个主要的不足之处,一是,对于如何判断某行为合乎规律地发生了某结果,“合乎规律”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另一个不足之处在于,这一学说不合理地缩小了处罚范围。例如,当行为人制造条件造成结果的情况,就被排除在因果关系的考虑范围之外了。也正因其存在不足,学界开始思索替代性的理论,随着外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引入,我国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在日本已经得到充分研究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在德国占据通说地位的客观归责论。然而,笔者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法中的作用都在于,避免将偶然结果归结于行为人。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必然因果关系说中的“合乎规律性”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通常性、相当性”十分接近,甚至可以说是相同的。并且,研究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就会发现,其在具体实例中的判断几乎跟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一致的。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废弃必然因果关系说,而选择相当因果关系说。因为,必然因果关系说是在哲学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哲学因果关系是其它社会学科领域研究因果关系的基础。虽然因果关系的研究,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必有其不同的研究目的,但在根本上都离不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其所说的“必然”与哲学中的“必然性”并不相同,其满足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是事实因果关系而是法律因果关系这一要求。当然,如果必然因果关系说中的“必然”容易引起误会,那么采用相当因果关系也未尝不可。但笔者认为理论是服务于实务的,理论过于繁杂不利于实务的操作。相当因果关系说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分,实务中适用哪种学说并不一定,容易引起混乱。而必然因果关系说,如果采用笔者的观点,则在实务操作中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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