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wang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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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确立和修改与传媒的技术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步入数字时代,更新换代的传媒技术助推了自媒体、社交媒体以及新闻聚合平台的崛起。面对新兴媒体的严峻挑战,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等传统新闻媒体的当务之急是依托制度以掌控新闻职务作品。然而,传统职务作品权属制度无法保证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安定性,使新闻职务作品的许可效率与维权效率低下。因此,传统新闻媒体只能寄望于新制度出台以缓解其生存困境,新闻职务作品权属制度正是于此背景下诞生。在现行制度的调整下,新闻职务作品被定性为“特殊职务作品”,新闻创作者仅保留署名权,其他著作权权利缺省的归属于单位,排除了私人自治的空间,引发了学界与业界的争议,争议可被总结为三点:现行制度在激励对象上应选择激励创作者还是媒体;现行制度在权利配置上应选择“约定优先”还是“法定优先”;现行制度上的条文设计缺漏应如何完善。本研究以争议为切入点,旨在阐明现行制度的利弊,提出制度的完善构思。现行制度因将大部分著作权利配置给传统新闻媒体以构建激励机制而饱受质疑,但纵览域外的相关立法可见,在制度设计上照顾传统新闻媒体已是大势所趋;梳理著作权制度与职务作品制度的历史沿革可见,投资者往往是利益平衡格局的突破者,新制度最积极的推动者,而出于效益考虑的立法者也通常将投资者作为主要激励对象。因此,纵使现行制度所构建的激励机制面临不利于创作、表达不自由等质疑,但根据域外立法与制度演进的经验,立足于当前新闻产业利益失衡的现实,应坚持以传统新闻媒体为激励对象。但现行制度的激励方式是否可取,却不无疑问。通过总结作者权体系、版权体系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权利配置模式可见,允许私人自治是国际共识,现行制度与之相悖;以法经济学的效率理论对现行制度分析后可见,现行制度的静态权利配置符合效率原则,但因不允许私人自治而导致动态权利配置未达到最优效率。在激励对象与权利配置模式的争议以外,现行制度的条文设计既有旧患,也有隐忧。一方面,当前的条文设计留有传统职务作品权属制度的顽疾,未能明确创作者人格权的去向,难以区分新闻法人作品与新闻职务作品。另一方面,当前的条文设计过当地减损了创作者的权益,难以适应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未能精准回应媒体的维权需求,也难以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困境。在坚持激励传统新闻媒体与优化权利配置模式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制度完善的理念与手段。就理念而言,制度的完善应当立足于我国实情,审慎借鉴域外经验,摒弃“拿来主义”,避免重蹈法人作品制度的覆辙;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保护著作权以促产业发展的价值取向,不承载过多的公法价值;同时,制度应当坚持私法的内核,为市场主体保留足够的意思自治空间。就手段而言,应当充分考虑创作者将作品集结出版的合理诉求,赋予创作者汇编权;参照《专利法》的规则,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奖励条款;保留法人作品制度中的“视为作者原则”并整合法人作品制度与职务作品制度;构建“约定优先,法定为辅”的权利归属模式,在保证能保护作品权利、刺激新闻市场的同时,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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