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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和著作权市场的飞速发展,催生了2001年10月7日修正的《著作权法》,WTO组织的“TRIPs协议”对著作权的种种规定又摆在我们面前。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立法上大大缩短了与WTO 规则要求的差距。法律的基础价值即在于秩序、公平和自由这三大价值。刑法毫无疑问也以此为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本文就著作权刑事立法的完善展开讨论。
首先,本文通过论述当前著作权犯罪的实际特征和未来趋势,得出不应对著作权采取弱保护的结论,提出为了逐步适应国际化的进程,对著作权犯罪应当采取严厉的刑法保护措施。
其次,本文对我国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力图通过借鉴和学习其他各国的优秀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著作权的刑事立法。比如,犯罪主观要件蕴涵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选择,反映了一定的价值取向,在犯罪归责要件上应当取消一概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根据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采取相应的主观归责原则;客体方面,提出我国应尽早明确对著作权犯罪客体的界定,认定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客体为他人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上也需要尽快予以规范,比如口述作品等未被“固定”的作品均被《伯尔尼公约》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以及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等作品的认定等等。犯罪客观方面,本文提出了当前立法与司法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应当限制和明确“复制发行”的概念;取消刑法第217条第四项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改为假冒他人署名、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为等。同时,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本文作了一次全面的探索。提出应当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给予网络新型作品保护、明确网站的出版者地位并给予相应的刑法保护。
最后,在与各国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和国际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完善措施。其一,制度背后最深刻的因素就是文化、观念上的自然缺陷。因此,应当加强著作权权利保护的宣传,为打击著作权犯罪建立坚强牢固的思想防线。其二,我国著作权发展主要受到来自国际法上的压力,未来的修改方向就是要朝着缩小与国际法的距离发展。其三,总结前文中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的规范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诸多建议,提出完善措施。其四,建议增设新罪名。为统一刑法与著作权法的差异,应当增设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其他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和其他国家认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的罪名,以及我国缺乏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罪名,此外还包括网络环境下应当新增的侵犯著作权的罪名。其五,完善刑罚配置,提出犯罪的危害性与刑罚的对应幅度不均衡等不足需要改进。其六,确立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模式。其七,根据我国被害人得不到真实补偿得现状,提出借鉴他国做法给予被害人切实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