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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是古代裁决狱讼的司法文书。唐人写作判注重文词,其文词简练、逻辑严谨、法理并重的特点,和作为判决词的司法文书属性,则决定了其法学价值。唐代判文作为一种骈体文,其文体特征始终受到其所处历史朝代文学风格的影响。作为一种独特的骈体文,其词藻华丽、含蓄典雅,影响到了后世文学创作。本文考察范围涉及现存大部分唐代判文,力争对其有一个总体把握。论述中以史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学、文学等理论和研究方法,对唐判进行多学科、多角度的研究,努力发掘其多方面的价值。绪论进行学术史回顾并提出问题,结语综述全文并做出结论。正文部分,第一章为概述,追溯判文的历史,早期的判只是判决内容的简单记载,不是后来具有固定范式意义的判词。学界一般认为唐代是中国古代判文的成熟期,这与该时期中国古代法制的成型以及文学的繁盛这一社会文化背景是一致的。而唐代科举取士中的试判制度则直接促成了判文的兴盛。唐代判文传世作品多,而且种类、形式多样。唐代判文依内容功用和制判主体可分为拟判、实判和杂判。第二章,考察传世及出土文献所载唐代判文的概况。现存文献中收录的唐代判文篇目不少,如张鷟的《龙筋凤髓判》四卷79篇,白居易的《甲乙判》101道,《文苑英华》卷503至552的50卷中,共收唐代判文1144道。敦煌出土文书中也有70余道判,另外还有唐人文集中散见的判文。唐代保留下来的判文大部分为拟判,体裁上多为骈体判。第三章为唐代判文的评述。首先分析骈体判文的利弊,其利在用严格格式要求和有限篇幅的文字,对案例加以分析、处理,要求极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较高的文学水平。其次从另一方面看,唐代的试判,考核重心往往在于文学水准,无法全面考核应试者的吏能、才识,而判文骈体用典、篇幅短小等特点又不免限制制判者的发挥。唐代之后,宋代及其后世的判文逐渐摆脱骈体束缚,多为散体实判。第四章,考察唐代判文的情与理、礼与法,礼法合流背景影响下的唐代判文,具有重视说理,情、理、法并重的特点。第五章,重点考察《文苑英华》所载唐代判文中涉及官员犯罪的篇目。唐代用法律要求各级官吏遵章守纪,官吏违纪一般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则由刑律来加以惩处。本章将判文中关于官吏的经济犯罪、司法犯罪、军事犯罪三类罪行列为考察重点,结合唐律有关规定,对《文苑英华》所载唐代判文中的官吏犯罪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