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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性侵现象触目惊心,而其民事追责却正遭遇重重困境,受害人获得的民事赔偿严重不足,身心伤痛难以愈合,状况堪忧。其根本原因是相关的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法律规制不合理甚至相互矛盾以及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试图对未成年人校园性侵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地研究,以期破解以上难题。本文主要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述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民事法律责任认定之困境。主要体现在:其一,性侵行为举证困难,从而导致性侵行为难以认定。其二,性侵行为的损害后果认定困难,从而导致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大小难以判断。其三,学校过错及其程度认定困难,从而导致学校责任的有无及大小难以认定。其四,学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受害人获得的民事赔偿严重不足。其五,众多责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不明,导致相互之间责任关系划分困难。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追责困境之原因。主要体现在:其一,归责原则不合理,相互矛盾冲突。“区分原则”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学校的过错进行举证,也会导致同一年级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相应的补充责任”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要对校园性侵学校过错负举证责任,与“区分原则”相互矛盾。另外,学校的补充责任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应该如何分配,界限不明。其二,学校责任性质存在分歧,导致各责任主体责任关系不清。学校除了承担侵权责任之外,是否承担合同或监护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很混乱。其三,性侵的法律内涵与形式无明确界定,导致行为的性侵性质及损害后果难以判定。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未成年人校园性侵行为之认定。其一,指出未成年人校园性侵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性。普通过错责任原则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地位显然不对等,难以完成。并且,无论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还是普通过错责任原则,至少都要求未成年学生对性侵行为负举证责任,这对未成年人来说几乎是无法逾越的举证障碍。所以本文得出举证责任应倒置的结论。其二,对性侵的法律内涵与形式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性侵损害后果的判定方法。构成性侵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该行为必须违背了他人的意愿,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应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性侵损害后果可以从三大方面进行判断:首先要科学界定和区分性侵形式。其次要合理判定精神损害程度。再次要客观判定身体器质性损伤程度。其三,分析了未成年人性承诺的效力,并得出未成年人性承诺不阻却违法的结论。首先,未成年人无法辨识性侵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性行为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其所造成的伤害是多重的且难以预测其发展程度,风险极大。其次,未成年人的性承诺有违监护人意思。性侵行为不具备任何正当性基础,在任何情形下均构成违法。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各责任主体责任关系之划分。其一,论述了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首先,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因为监护权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属性,不能通过合同转移。且监护权的内容不仅仅只有人身监护,还包括财产监管以及民事行为代理,学校无力全部承担。其次,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承担委托监护责任。因为:监护职责的委托行使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不以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为前提;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人客观上的确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学校之权责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其二,论述了学校与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首先是论述了侵权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合格教师”标准;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教育,应当建立性安全保护机制,其中应包括预防机制、应对机制、救助机制等;提出了学校性安全注意义务的限度。其次是论述了合同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与侵权法意义上学校的性安全注意义务无区别。最后是论述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性安全注意义务。其三,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关系的划分。本处试图区分不同的性侵行为主体,以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为主线,从而厘清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首先是论述了未成年学生之间性侵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是分别论述了如何在合同法及侵权法意义上划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其次是论述了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论述了教师是否构成在职务行为之中进行性侵的判断方法。再次是论述了校外第三人性侵未成年学生时法律责任的划分。此处主要论述了学校补充责任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应该如何分配。其四,论述了未成年人校园性侵之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之追究策略,并指出应确立性侵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