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不仅要从数字经济的自身优势中获益,推动经济增长、降低经济运行成本,还要将数字经济应用到国民经济中以提高运行效率。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性服务业效率的提高能极大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数字经济如何作用于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如何促进二者之间的深度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探讨数字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不仅要从数字经济的自身优势中获益,推动经济增长、降低经济运行成本,还要将数字经济应用到国民经济中以提高运行效率。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性服务业效率的提高能极大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数字经济如何作用于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如何促进二者之间的深度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探讨数字经济对生产性服务业效率的影响,为数字经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效率的提升提供学理支撑和现实依据。本文围绕数字经济对生产性服务业效率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首先,基于我国数字经济与生产性服务业的现状与现有理论,探索数字经济对我国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影响的动力机制和传导机制,并提出研究假设;其次,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并运用熵值法测度数字经济指数,使用数据包络分析法测度生产性服务业全要素生产率;最后,构建计量模型利用2010-2019年中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数字经济对生产性服务业效率的影响并分地区、分行业进行异质性分析,引入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这两个中介变量研究数字经济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效率的内在机制。结果发现:第一,我国的数字经济水平整体在逐年上升,但不同省份数字经济水平差距较大;总体而言,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还相对落后,且生产性服务业全要素生产率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细分行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第二,数字经济对生产性服务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影响程度因地区和行业不同存在显著差异。第三,数字经济能通过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和技术创新水平进而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全要素生产率。因此,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应加快完善数字基础建设,提高数字经济水平;推进数字经济与生产性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加强科技创新,培养数字化人才;坚持数字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协调发展和动态平衡。
其他文献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支付期限和金额由公司章程自行商定,但在此期间,股东没有足额缴纳的情况是很普遍的。在这一背景下,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这一情形会日趋复杂,其效力或出资义务归属等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不仅使法院难以解决,而且也使公司资本制度、股权投资市场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显得尤其突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面对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现状,如何平衡债权人与股东权
研究背景结肠癌(Colon Cancer,CLC)为一种常见于消化系统的恶性肿瘤,根据2020年全球最新癌症负担数据,结肠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在世界范围和我国均居高不下。此外,转移性结肠癌患者的预后很差,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结肠癌的发病机制错综复杂,至今尚不完全明确。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新型治疗方案不断出现,结肠癌患者的中位生存期虽有一定延长,但总体预后仍不理想。因此,对结肠癌发生发展
基于目前商标侵权案件所呈现出的类型新颖,情况复杂等特点,法院难以按照一般的侵权认定模式,仅以“混淆”、“误认”作为解决案件的利刃,难以对复杂的侵权形式做出有效应答。这一问题在“关键词使用”、“涉外定牌加工”、“电视节目侵权纠纷”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基于上述问题,从09年起(参见(2009)民申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实践中开始引入了商标性使用这一概念,随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围绕商标性使用与商标
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合理使用中重要的分类,是商家为了描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特征不得不对他人商标进行使用的行为。该制度的设置有利于消费者得知所购买产品真实信息。指示性使用的适用场景主要体现在零配件生产,维修服务等行业,同时在互联网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兴的适用场景。社会生活中的指示性使用案件越来越多,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法律规范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指示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十分的多样化。在
商标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为传达所提供的商品品质相同,或服务相兼容的信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区别于商标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权用尽,具有存在的独特价值。商标的描述性使用经过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发展得相对成熟,而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则仍有讨论和研究空间。我国商标法中始终缺少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法律条文,致使学界对其定义、性质及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认识,进而导致司法与执法认定规则无法明确。因此,从立法、司法与执
商标作为企业的信誉载体,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品牌价值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立法对商标权利保护的日益加强,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使得本应属于公共资源的某些文字和图形流转至垄断范围,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被侵蚀,因此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被视为平衡利益冲突的管道。但当前我国并未在商标法体系中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使用制度,导致司法裁判在处理涉及指示性使用的案件时缺乏统一法律规定。此外,理论界对于该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认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明确商标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条表述为“商标性使用”,从而和其它使用商标的行为相区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涉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其中前两款属于“商标性使用”侵权的具体表现。因此,从我国的立法状况看,研究商标侵权中的"商标性使用"问题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尽管有《商标法》的上述规定,但由于我
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商标申请注册量逐年增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商标权客体具有无形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商标侵权的方式也呈现多样性和隐蔽性,商标侵权判定变得十分困难。我国立法并未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经常发生,损害了司法权威。商标的司法保护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至关重要。但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判定标准的不明确
目的:1、获得脑梗死合并H型高血压患者基于不同血压控制水平的临床特征及危险因素。2、获得针刺综合疗法干预脑梗死合并H型高血压患者的疗效的规律。方法:1、从医渡云数据平台中检索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针灸科住院,住院期间接受醒脑开窍针刺法治疗脑梗死合并H型高血压病的患者1071例,获得其入院后病例信息,收集患者性别、年龄、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发病节气、入院NI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为消费者提供品质保证的功能。保障商标核心功能的发挥,是商标权的立论基础,也是商标法的立法原点和逻辑起点。但另一方面,商标权具有的排他性会不可避免地对市场自由竞争造成妨碍。特别是在当前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的情况下,商标从依附于产品的标志转化为一种独立的资产,商标权的边界不断扩张。商标权人企图完全控制自己的商标,不让他人“染指”,对市场中其他主体的利益造成威胁。商标指示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