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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拥有全球大陆面积的十五分之一。但是我国人口多、人均土地少,土地破坏十分严重,人地矛盾加剧,土地保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面对土地资源日愈减少的现状,向土地要土地、向科技要土地成为我国的必要选择,其中土地复垦是一重要措施。土地复垦是生产建设过程中土地破坏的必然产物。土地复垦涉及环境科学、生态科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复垦过程也是一个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土地复垦的综合性需要复垦过程中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国外不但有先进的复垦技术研究,还有健全的制度设计,尤其是有发达的法制保证。我国土地复垦起步较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复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复垦率仅仅为10%左右,与国外发达国家50%-80%的高复垦率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高复垦率需要健全的制度保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复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复垦利用技术研究上,忽视了规范土地复垦的法律制度的研究。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当前我们最主要的任务是加大土地复垦的法律制度研究。针对目前我国土地复垦法律规制落后的现状,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土地复垦概念存在忽视间接破坏土地的规定等不足,认为土地复垦就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直接或间接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最大可供利用状态,并且使其与周围的自然、人文环境达到最大协调一致,实现经济发展,环境、生态得到保护的活动。在此基础上,笔者研究了土地复垦的经济学基础、生态学基础、法理学基础并利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国外特别是美国和日本的土地复垦法律制度,总结了国外土地复垦工作先进国家完善的制度经验。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土地复垦法律规制存在复垦目标与价值取向错误;立法分散,没有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土地复垦规定》与相关制度规定不能有机结合;土地复垦规划制度法律地位低、过于原则、操作性差;新旧债性质不分、“谁破坏谁复垦”原则流于形式;现有矿业用地供地方式不合理,容易导致复垦投入不足和产权纠纷;缺少科学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验收评价制度;缺少公众参与制度等问题。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最后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土地复垦法律规制的诸多问题需做如下努力:把生态重建理念贯穿土地复垦全过程;以制定《土地复垦法》为契机,加强协调性和许可证制度研究;制定《土地规划法》,专章专节规定土地复垦规划:明确新旧债责任,建立复垦基金和保证金;实行科学的矿业用地制度,使复垦工作有章可循;制定科学的复垦标准,重视复垦验收评价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制度建设,重视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