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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担保机构在中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截止2005年9月,我国约有担保公司3500家,注册资金657.2亿元,担保余额为3237亿元。担保机构迅猛发展的同时,担保机构违约风险大量出现,银行信贷资产蒙受巨大损失。上述风险及所造成的危害虽然已经引起了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我国尚没有相关的担保理论来解释担保机构行为并对其进行指导。担保机构的理论研究工作大大落后于担保实践的发展。有感于担保理论研究的不足,笔者不揣粗陋,对我国担保机构的行为展开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同时笔者希望此举能够抛砖引玉,带动更多的人进行担保理论研究。首先,笔者在金融合同理论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阿克洛夫与罗默两位经济学家的所有者掠夺思路,发展出一个能够对担保机构风险进行分析的模型——现金收益最大化模型。模型指出在对担保机构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也能像阿克洛夫与罗默描述的所有者一样实施破产掠夺。在此,笔者重点针对担保机构主要经营或有负债的特点引入了不确定分析,使新的模型能够应用于担保机构。笔者通过对担保机构行为做出数理描述和分析,来揭示担保机构掠夺风险产生的主要根源和理论机理,以及由此产生的担保机构蜕变路径。同时,笔者论述了破产掠夺的现实危害。破产掠夺的首要危害是其低效率,也即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和浪费。破产掠夺还会对特定行业产生巨大的损害(比如导致担保机构行业以及中小企业市场的萎缩)以及产生诸多不良的社会后果。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担保机构监管缺失的现状及主要原因。笔者将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方式分为三种类型——市场竞争秩序、私人诉讼、监管式的公共强制。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我国担保机构情况对这三种方式逐一展开了分析。对担保机构市场竞争约束失灵而言,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而导致其并不能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运作从而对担保机构实施有效约束。对担保机构法律诉讼约束缺失而言,主要是由于我国转型期间在许多社会经济领域出现了缺乏法律制度进行调规的状态,也即出现了“制度真空”现象。对公共监管不足而言,主要是由于实施监管的人可能被掠夺利益集团所俘获而怠于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笔者对三种监管失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内在机制和现实状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给出了高度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指出了这些制度缺失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仍然保留的行政控制传统与市场经济要求相脱节的巨大矛盾,是我国体制问题的突出反映。因此,要化解我国担保机构破产掠夺所蕴涵的巨大风险,应该从问题症结——转化政府职能入手。最后,本文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针对担保机构破产掠夺的巨大风险,笔者认为应该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改造,使得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能对担保机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