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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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程序的公正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严重,证人出庭率极低。本文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基本概念谈起,指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继而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进行考察,理性探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构想。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及证人证言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阐述。分别介绍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概念。通过分析比较,揭示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及证人证言的含义以及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意义,继而论述证人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这一部分是后三部分的前提和基础。第二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进行考察与分析。首先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指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并进行评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占应当出庭作证的比例很低,直接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损害了司法正义。但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诉讼效率的考虑,刑事诉讼中要求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也无必要。第三部分分析论述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复杂的,该部分从三方面对各原因展开论述:立法自身的冲突与不足,司法方面的原因,社会及证人自身的原因。其中立法内容的不完善是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而司法方面检察官、法官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态度,是证人出庭率低下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传统的“厌讼”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样会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构想,这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基于刑事证人制度的现实缺陷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笔者的一些具体设想。由于我国绝大多数的案件不分情节轻重,都要开庭审判,要求所有证人出庭是不现实也不必要的。因此规定重大的、有争议的案件证人必须出庭的制度十分必要。这一制度的构建,首先需要界定关键证人的范围并指出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内容包括: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操作程序,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其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包括在立法中设立强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或处罚措施,赋予关键证人经济补偿的权利和对关键证人给予法律保护。此外,司法方面应当转变司法观念,规范司法行为,转变检察官、法官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态度。在证人方面应当强化证人的作证观念,增强证人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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