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后出现的新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其专业犯罪的复杂性和司法认定的困难性。本文结合税收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行文三万余字。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沿革。对我国税收制度,特别是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了回顾,介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和特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认定问题。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从广义和狭义上分析了“虚开”行为的实质内涵,认为应将狭义的虚开作为刑法调整的对象。讨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表现方式,认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对“代开”行为进行了探讨,赞同将“如实代开”行为非犯罪化的观点。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数额有三,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三是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对这三个数额从概念上进行了区分。结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额提出了科学的计算方法。 四、对刑法第205条第二款的理解。刑法第205条第二款的性质以及对既虚开专用发票又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偷税或骗税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对各观点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认为第20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并不矛盾,对刑法第205条第二款适用条件是行为人虚开行为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单纯进行了虚开行为的犯罪分子只要导致国家巨额税款被骗,情节特别严重,同样可以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