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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国家出资人代表角度的监管属于外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是内因。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通过理论学习,站在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角度,分析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将国有独资公司视作一个自然的生命过程,从公司设立、组织、运营、退出等角度,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提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第一,尽早出台《国有资产法》,界定国有资产范围,规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组织及被授权运营公司的监督主体责任,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第二,修改现行《公司法》,建立健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立国有资产股东出资人代表的真正股东地位及职权,明确国有资产代表在股东会中责任权利义务。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借鉴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实现公司内部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减少内部人控制。提出完善现有监事会制度的对策,以完善“外派”为重点,加强二级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监事会作用。第三,修改现行《破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破产制度,完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