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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乡政村治”的村治模式下,村治参与是促成与稳固这一模式的主要途径,村治即乡村治理是村治参与的背景或环境,村民自治是村治参与的制度化环境或者说制度化平台,其中只有通过村治参与才会使村民自治制度内化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价值追求,才会找到其在乡村社区的生长点;反过来,村民自治制度又是村治参与的法律保障。村治参与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和权力的运作,必然在参与主体之间产生冲突与合作,这就形成了参与主体即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博弈格局,然而,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外在力量植入乡村社区的制度安排,并不自行发生所建构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乡镇政府不重视和不支持村委会的自治权力以及村民的自治能力的缺失,从而产生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普通村民、乡镇政府与普通村民并非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博弈,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制度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博弈参与人的完全遵守,从而产生所谓的“零和博弈”即非合作博弈,其结果是村民的村治参与权利被虚置,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市场经济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的推行和发展,使得村民逐渐走向分散化的原子化状态,在面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时,理性的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倾向于把村委会当成其附属机构,同样理性的村民很少关心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情,从而使得村民自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的被架空,造成了村民的参与动力不足、参与渠道不畅以及参与意识不强的后果,从而形成其在村治参与过程中的博弈的弱势地位。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村民自治制度要想得到博弈参与人的自觉遵守,它必须首先是一种有约束力的“游戏规则”,除此之外,还要有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发展集体经济和变村级组织的管理职能为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