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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政实施的重要标尺。要建立宪政政体,就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要建立适合本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他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制度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国家采取哪一种违宪审查制度,并不是一种任意的选择,而是根据国家的具体国情,结合本国的历史传统与政治体制等各种要素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俄罗斯联邦立足于俄罗斯的本土资源,借助德国等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了以宪法法院为核心的违宪审查制度,区别于苏联时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体制,实现了对苏联时期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彻底转型。从历史的角度纵向考察俄联邦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俄罗斯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背景,通过考察俄联邦违宪审查制度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分析了宪法法院的运行状态,即宪法法院的实践,对俄罗斯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反思。
俄联邦经历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模式和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的探索,建立了适合自己的宪法法院审查制,确立了专门机构实施宪法监督的模式。俄联邦违宪审查制度确立、发展、成熟时期违宪审查机关的形式、性质,组织模式等各不相同。早期宪法确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后又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样就陷入了理论上的混乱,使之不能付诸实践。1978年宪法重新将宪法监督权赋予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一直到1991年宪法建立了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在俄联邦违宪审查制度曲折的发展史上,俄罗斯人民对民主宪政理念的追求。俄罗斯联邦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以法治国家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为理论基础,在展示宪法法院生成理论背景的同时,深化对宪法法院生成历史的认识。同时,受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俄联邦选择了宪法法院作为其违宪审查模式。
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和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违宪审查的主体宪法法院的定位、组成和结构,宪法法院的运作方式及违宪审查的程序等内容。对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俄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功运行离不开体制、职权、程序的科学构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或者宪章法院)。俄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一方是国家权力机关,宪法法院与议会、总统、政府同属最高层级的宪法机构,是联邦最高权力机关之一;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宪法法院是俄联邦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是联邦一级宪法监督司法机关的重要一环。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分为两院,一院10名法官,另一院9名法官。
宪法法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在俄联邦宪法和宪法法院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七种,着重研究了俄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理职权纠纷、审理公民的宪法诉愿、对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解释、审理与指控弹劾总统相关的案件这五种违宪审查的权限。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程序遵循独立性原则、集体领导制原则、公开性原则、口头审理原则、连续审理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原则,对于公民提起关于宪法权利与自由保护的诉讼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其具体程序又包括提出审查请求、对审查请求的预审、案件审理、宣判四个阶段。
俄罗斯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的运行实践既有其优点及积极的效果也存在一些问题。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注重法官独立,明确规定了法官平等权,为了保障诉讼效率,规定了不间断审理原则,在保障人权、规范国家权力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效。同时,还存在宪法法院在政治力间摇摆,法院判决的执行力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的问题。中俄两国相似的国情,在政治法律制度发展道路选择上有诸多相似,又都处于社会转型期,俄罗斯违宪审查制度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符合本国的国情,必须尊重和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历史现实。
俄联邦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已经逐步成熟起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框架。作为俄联邦违宪审查机构的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捍卫者、保护者和解释者,作为宪法的监督机关的宪法法院,对转型国家的宪政制度建设有着极好的示范作用。对俄联邦违宪审查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细致考察,对俄联邦违宪审查制度运行实践的经验教训进行借鉴总结,对我们探索建立适合中国本国国情和政治体制的违宪审查制度带来有益的启示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