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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各类形式的民办高等学校也不断增多。由于民办高等学校主要是由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通过投资举办的,资本的寻利性导致了学校产权问题的产生。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此问题虽有所涉及,学术界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尚不能满足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深入研究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问题,力求从法律上解决该问题,具有相应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通过对重庆市7所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现状的调查和分析,认为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产权配置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有:法人属性定位的困惑,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产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对各产权主体权利的有效限制和保护,缺乏相应的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在此基础上,本文根据法理学和民法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提出了解决我国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法律问题的初步构想:在《教育法》中增设“学校法人”条款,并以列举方式对“学校法人”进行界定;明确民办高等学校法人、举办者和其他主体在学校中的产权性质及内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增加学校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增设监事会条款并规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其职权,对董事会的组成方式及其决策机制进行一定限制;在民办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设立教育评议会,凸现利益相关者对学校产权法人治理的制约: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举办条件和举办资格的限制;针对民办高等学校的产权纠纷,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则。 本文力求创意在于:界定学校产权概念;分析民办高等学校法人的特殊性:明确学校产权主体的范围及其产权性质;梳理学校产权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探讨对民办高等学校产权法律限制与保护的内容、原则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