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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合同的履行中起到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有专章规定,但却没有对承运人履行抗辩权作出系统的规定,使得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而且易于产生争端。合同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其中的履行抗辩权制度应该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本文即是研究承运人履行抗辩权问题。 文章主要根据《合同法》第66条至第69条履行抗辩权及《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考虑航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承运人履行抗辩权的内容、主体、适用等几方面进行研究。 主体方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因此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仅仅限制在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还包括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收货人。 适用方面,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最主要的对待给付义务,同时,收取运费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和承运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督促有支付运费义务的一方尽快支付运费,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行使履行抗辩权,通过拒绝行使己方义务,达到迫使对方履行义务的目的。承运人在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应注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适当的范围内行使。 承运人在适用履行抗辩权时,要注意与承运人的留置权、解约权等相关权利的联系和区别。这些权利对于保护承运人利益来说,各有利弊。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通过深入理解,灵活的适用履行抗辩权制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一方可以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实现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