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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度目的在于合理的均衡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保证破产程序高效、公平地完成。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又是管理人制度的首要制度,选任制度设置合理与否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各方利益能否得到平衡、破产财产能否得到公正分配,以及对于破产程序能否顺利的进行都十分关键。本文共分为五章,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选任主体、破产管理人人选的范围和任职资格、选任方法,分析了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选任范围、选任方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一些建议。第一章主要就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在这部分里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并且通过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概括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章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分析,比较分析了外国破产管理人的几种选任主体,也分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并概括了我国在设置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三章为破产管理人的人选和任职资格分析,首先概述了国际上通行的对于破产管理人人选任职资格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一些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人选的范围存在的问题,并介绍了破产程序的受理开始主义与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得出了我国缺少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结论。第四章为破产管理人选任方法的概述,主要从狭义上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法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名册制度,法院选定管理人的几种方法。并分析了名册制度和法院指定方法的不合理之处。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的建议,包括建立破产管理机构来取代法院编制的名册制度,增加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论述了建立破产管理人的执照制度的必要性和建立标准。建议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法和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本文系统的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在选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借鉴外国相关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成功经验,提出了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方面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