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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从而误导了消费者。但细细想下,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却在于投资者无法获知准确的风险信息才导致这次危机的爆发。故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信息披露列为现代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就我国而言,虽仍在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已对现行规定作了修改,将“信息披露”纳入在内,并于2007年颁布《商业银行信息办法》。该办法参照了发达国家级新资本协议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使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在内容覆盖上与其基本趋于一致,目前差异主要在于信息披露的深度或详细程度上从目前执行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无法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商业银行与成熟资本市场经济国家有许多不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理论与实践如何结合方面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第二,相关部门在制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时因对动机及效果估计不足,出现各有偏重标准不一,顾此失彼的现象;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商业银行基于自身利益,对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和客观性,造成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的水分。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从我国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与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比较研究方面;二是,信息披露监管的意义方面;三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协调方面;四是,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现状方面。从这些研究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一是,缺乏足够的基础理论研究;二是,缺乏体系化的研究;第三是,这些研究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就目前来说这些研究很难对我国监管体系的构建起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本文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理论依据做详细的论证与研究;另一方面则是对信息披露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方法手段以及模式选择方面的做一个体系化的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框架体系构建贡献些许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