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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一种“现代税”,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作为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已日臻完善。英国是第一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几经改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英国第一大税种,充分发挥了组织收入、调节分配等功能,其改革有许多可供借鉴之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至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中增长最快、最有发展潜力的税种。但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发挥得还远远不够,这与自身的税制设计有关。
本文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全方位、多角度地对中英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研究,具体从历史发展、税收立法、税权划分、税收功能、税制模式、税制要素及税收征管七大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中国个人所得税在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出英国的经验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路线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出“3—2—1”的改革路线,即完善分类制、过渡到混合制,最终达到综合制。在该路线下,提出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规范费用扣除标准、税收指数化及建立个人税务身份证制度等多个措施。
本文创新之处是提出了“3—2—1”改革路线及每个阶段具体的改革方案,即在分类税制下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如何向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应创造什么条件,使我国最终达到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此路线有助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有效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