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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是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外部增长的主要方式之一。西方国家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已经经历了五次大的企业并购浪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各种形式的企业间的并购也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常态,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企业并购是一个外向性很强的活动,其中涉及多方利益,因此也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对企业利益相关人如出资人、债权人以及劳动者权益的影响等。但是以往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将注意力放在了反垄断控制和对企业资金提供人(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的保护上,对为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却缺少关注。资本主义国家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将劳动者保护作为社会立法的重要内容。德国从俾斯麦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发展了一套较完备的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其对企业并购中劳动者的保护,除了依据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外,如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欧盟法、民法和社会保障法等,还包括劳动者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劳动法院有拘束力的判例。特别是在《证券收购和转让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对并购信息的知悉权和建议权,从而保障了劳动者对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可以说,德国立法为劳动者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德国的这一体系因为保护程度过高、缺乏面对市场竞争的灵活性而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变革。一方面,欧盟内人员的自由流动使德国企业的劳动者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另一方面,德国的劳动者还面对着来自新入盟国家的廉价劳动力的竞争。资本的自由流动使欧盟内的成员国企业间的并购更加容易,并购活动也更加频繁。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治理文化冲击着德国传统的劳动者对企业事务享有的较高的参与权。为了更好的融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德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德国开始反思其现有的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与欧盟立法的适应性和与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协调问题,以便使其对于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更富弹性和更趋完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劳动者在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劳动者的宪法保护,首先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第4款、第42—45条以及第48条中。然而,由于我国法治建设时间不长,相关法律体系也不尽完善。更重要的是企业并购现象在我国还只是近十年的事,法律对其的规制相对缺失,特别是对其中劳动者的保护相对空白。因此,本文将在研究德国对此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保护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