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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为合法行使其依据版权法所享有的权利,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防范、阻止未经其授权而接触、使用其受保护作品的技术、装置或部件。版权人可以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多种多样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我国的立法将技术措施分为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版权法对隐私权的冲击有着深刻的技术背景和商业模式背景,其根源皆在于技术的中立性无差别地为版权上的双方均赋予了打破均衡的武器。由此可见,在版权技术措施被采取的情况下,为实现版权许可目的,必然会涉及到对使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由此对个人隐私造成冲击。当今的隐私权概念所具有的重要特征在于强调其“信息属性”(即所谓虚拟空间)。版权技术措施所指向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知识消费”属性。技术措施的各项功能包括作品使用控制以及收集使用信息等也主要是与知识活动密切相关。就知识消费所涉及到的“知识隐私”而言,其维护的不外乎仍是使用者的人格尊严和自我决定权。即使用者通过符合其意愿的知识消费和知识探索活动,发展和健全自身人格,实现自我意志的过程。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包括对个人生活方面的自决权,通常被称为“自决隐私”。在知识消费环境下,使用者对版权作品的合法以及合理使用等都属于“知识隐私”所能涵盖的自决范畴。版权技术措施的实施监测功能的一个目的是为了进行验证,即验证消费者的身份或者被许可使用作品的计算机等设备。但是,需要搜集的信息的范围在隐私权许可条款中常常未被详细披露。版权技术措施的自力救济功能对隐私权的冲击则在于绕过社会化的执法机构,以合同或者技术措施代替版权法,直抵消费者的私人领域。随着数字与复制技术的发展,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保护版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各国在对其进行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对其进行立法和完善保护。法律总是在各种利益平衡的机制中运行的。其不仅要兼顾技术保护措施内容提供商的利益,更应照顾到消费者网络消费行为所涉及的隐私利益。只有在两者的平衡中,各种立法才更加彰显其人文理性。在版权技术措施的规制领域,鉴于技术的动态发展以及规制措施的效力往往受各种条件限制而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由版权权利人就技术措施与隐私权冲突问题采取自律措施也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版权的历史就是一部平衡的历史。在历史上,每当技术进步导致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版权法总是在为权利人赋权的同时保持与使用者权利的平衡。合理使用条款以及个人使用均是这种平衡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