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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活动频率的增多、活动范围的扩大,其行为对自然和人类社会本身的影响也大大增强,社会风险结构从自然风险占主导逐渐演变成人为的不确定性占主导。进入到二十一世纪后,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给人类自身造成的风险与日俱增,一个主要的表现就是各个生产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频繁发生,诸如环境污染公害加重、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泛滥等现象,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大规模侵权是指造成众多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类侵权行为,它具有受害人数多、损害后果严重、因果关系复杂等特征。在这些大的侵权事件中,受害人一方相对于大的侵权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常常因为难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单一起诉势单力薄而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充分的赔偿救济。而侵权责任人一方通常为一个大的企业或多个同领域企业,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它们要背负巨大的赔偿负担,往往导致企业破产,这势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大规模侵权不仅是一个社会现象,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提高社会对受害人的保障能力的同时减少企业的负累,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成为一个既现实又紧迫的问题。由于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传统侵权责任法单一的诉讼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也无法兼顾侵权人责任的分担。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在应对此类侵权事件时,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合理的受害人救济机制,在司法救济之外,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等社会化救济模式为救济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障,一些合理的制度或是应对措施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对大规模侵权没有一套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尤其是社会化救济手段不足,更多的是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救济模式,这一模式一方面有违侵权责任法的宗旨,另一方面是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和保护,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本文分文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分四章进行阐述。第一章简要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于大规模侵权这一新型法律术语的看法,并从它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等方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二章从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多发领域选取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样本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反映出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以及其它的现实性问题,从而引出我国针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有必要建立一套多元化赔偿救济机制。第三章对美国、德国及日本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诉讼救济制度、社会化救济机制作了简要介绍,其中不乏值得参考和借鉴之处,为完善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提供域外先进经验基础。第四章从社会化救济的发展趋势入手论证了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各项制度,并提出应建立以诉讼制度为主、以责任保险为先导、以补偿基金模式、政府救济制度为补充的多元化救济机制,对大规模侵权受害群体提供最有效的救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