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标公司设置的驱鲨条款是针对公司收购行为而设置的一项重要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目标公司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的收购行为尤其是敌意收购行为。驱鲨条款作为一种典型的反收购措施,可以为公司的资产重组引入竞争机制,为目标公司股东提供一个讨价还价的机会,保护股东的利益。但是,如果没有适当的规制,公司设置驱鲨条款也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增加收购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削弱收购制度对目标公司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等。
在敌意收购和反收购的较量中,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的秩序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因,英美等国家先后对目标公司反收购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形成了股东大会决定模式和董事会决定模式两种不同的反收购决定权模式。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公司的数量逐渐增加,规模日趋庞大,股权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市场上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如火如荼。敌意收购和随之而来的反收购活动日渐增加,对资本市场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我国相关立法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公司法》、《证券法》对反收购并没有专门作出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度也过于简单和笼统。本文从理论的层面,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引入博弈论的经济分析方法,拟对目标公司设置驱鲨条款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驱鲨条款的发展历程作了简要介绍,之后详细介绍了当前驱鲨条款的种类及特征。驱鲨条款是指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具有反收购效果的条款。主要包括了交叉董事会、超级多数同意规则、非经济评价条款、公平价格条款及其他一些对董事、股东行为规制的条款。最后对设置驱鲨条款的后果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对目标公司设置驱鲨条款进行反收购行为引入了博弈分析,博弈论是研究机智、理性的决策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学问。目前博弈论已广泛应用于经济学领域,并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收购战中,收购公司通常依据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估价而单方面行动,一般会遭到被收购公司的抵抗、反击,形成双方尖锐的对立。因此,目标公司设置驱鲨条款来抵制收购,在规范公司日常运营的同时也加大了收购公司入侵的难度。驱鲨反收购的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策略的选择。因此,运用博弈分析法有助于加深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认识。
第三部分,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两个角度对国外驱鲨条款及反收购立法作了介绍并分析,主要国家和地区为英国、美国、德国及欧盟立法。其中,详细考察了英国“股东会决策权”模式与美国“董事会决策权”模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英美等发达的西方国家在公司收购和反收购领域具有较长的历史,通过深入地研究英美及其他国家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借鉴和汲取各国反收购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公司控制市场发展态势,为我国驱鲨条款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第四部分,对我国目标公司设置驱鲨条款提出立法建议。本文认为,为了防范目标公司管理层反收购权力的滥用,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制。第一,在驱鲨条款设置权上,参考英国的做法,建立以股东大会为主的决定权模式。第二,限制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权力滥用,引入国外成熟的监管经验,确立董事受信义务的审查。第三,在反收购或驱鲨条款设置过程中,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予以具体规制。第四,重视少数股东的利益需求,建立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制度。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 尝试用博弈的分析方法对目标公司设置驱鲨条款进行理解。通过对收购与反收购双方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以期实现收购与反收购方的双赢。(2) 通过借鉴和吸取英美等驱鲨条款及反收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当前的规定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向,提出了对我国目标公司设置驱鲨条款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和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