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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院管辖是诉讼的入口,是诉讼公正的第一道防线,因而管辖制度也就成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作为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纠正法院不当管辖的救济功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管辖权异议作了规定,但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影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立法的粗疏和实践中有关程序规范的缺失,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误用或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广阔空间;不仅如此,加之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使得法院之间争抢管辖的现象屡有发生,既败坏了法院形象,也有损当事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和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问题上的种种不当诉讼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管辖权异议设立的初衷,导致其功能异化。尽管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不断进行,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改革举措具体到管辖领域,尤其是在管辖权异议方面却鲜有触及,显然对这一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司法领域提倡提高效率、保障人权的今天,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由于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加强对它的研究,具有深远意义:可以进一步充实民事诉讼理论,指导正确适用诉讼管辖制度;有利于平衡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保障当事人处分权;也有利于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规避违反管辖制度的情形,最终保证法院审判管辖权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本文对管辖权异议的基础理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主张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以程序主体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通过进一步完善管辖异议权制度的有关程序规范,通过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的相关立法,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管辖权异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