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布文的逻辑结构如下:以《暂行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选取北京、上海、武汉、厦门)为研究对象,论述其法律文本中存在的合法性瑕疵,进而得出网约车需通过存量或增量法规加固其合法性基础。我国作为鼓励、包容网约车的先驱国家,匆匆发布的部门规章必然存在诸多的漏洞与疑问,这本无可厚非并可以国外(选取英国、美国、新加坡、法国和日本)对于网约车的先进立法经验为榜样,同时摒弃国外立法与时代发展产生冲突的失败教训,为后续我国的网约车立法工作积累充分的素材。然而在对网约车进行立法之前,本文提出与网约车相关的立法不同于一般的地方立法,其还带有行业立法的特点,于是在确立其合法性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网约车行业的具体特征和发展走向对立法者提出行业立法应体现针对性和效益性的要求。这就需要对网约车的行情有所了解,把握其现有的优势和存在的可弥补空间,厘清网约车在社会中引发的讨论和争辩。对此本文关于网约车的技术进步与立法更新之间的碰撞、网约车与巡游车之间关系的“再认识”以及对网约车进行立法前评估的重要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厘清现有的论辩和做出必要的取舍后,对网约车未来的立法提出若干优化设计的建议。此处以网约车现存的可弥补空间和大众对其的期待为中心展开,从追求安全价值、完善车辆准入制度、优化运价机制、以燃油税取代“数量管制”以及运用存量法规解决新生问题等五个角度入手,为更合理地规制网约车提供解决方案。在此逻辑结构下本文试图实现技术与立法的双向良好互动以及令法律系统之间更呈现出统一性的特点,网约车为法律所规制也在法律的引导下走得更远,法律因网约车现象而面临挑战也在积极的应对中修炼出立法的前瞻性。并且网约车未来的立法绝非是割裂之法,其与社会安全、技术创新以及以人为本之间镶嵌成一个紧密联动机制,本文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意识到网约车的规制不仅仅要与《行政许可法》、《宪法》、《价格法》以及《道路运输条例》相符合,更因为其属于共享经济新业态范畴的立法而应同时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保护条例以及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精神与内涵,这表明网约车的增量新规在遵循原有法律之际还可与另外的增量新规统一考量,相互吸收和促进。而本文引用的针对顺风车业务的分析——以《侵权责任法》取代好意施惠的理念,又表明了网约车的新生问题仍可从存量法规的角度予以解释运用,从而节约立法资源,避免立法冗余。则立法者通过专业、敏感的前瞻性和回顾性即能够提高法律系统的统一性程度。网约车出生于“互联网+”战略的背景下,身为“互联网+出租车”结合产生的新形态,其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结构,令准公共交通市场在自由灵活的竞争中重新焕发生机。未来对于网约车的合理规制不仅仅是政府表态鼓励、支持共享经济新业态的体现,更为后续的新业态甚至是人工智能方面的立法探明前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