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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各国企业采取了一系列商事运作对资本、产权进行整合。他们通过企业的并购、出售、资产置换、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不良资产剥离等途径解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实现企业的转型。与此同时,我国产业界也采取了相似的方式进行着一场规模空前的企业制度改革。在这场改革中,有一种交易类型被广泛运用,值得关注。该交易类型是将组织体的全部财产或部分重要财产进行有偿转让的活动,它是企业的所有权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移转,既不同于货物买卖也不同于企业财产的转让。这种转让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上有一个特定的称谓,叫做营业转让。目前,世界上多数民商分立的国家都在该国的商法典中对营业转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如《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典》和《澳门商法典》等。我国基于自己法制发展的特点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尚未在法律中对营业转让制定专门的制度,以致己出现的营业转让实践中存在的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不能受到约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成为现代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营业转让是企业获得新的发展活力的有效途径,其规范与否决定此种改制方式的成败。为此,针对营业转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法解释学等方法,通过在理论上对营业转让行为的性质、营业转让客体的界定以及营业转让的商事功能和商事意义进行探讨,借鉴他国关于营业转让具体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营业转让决议的通过、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规则、原企业所签合同的继受原则、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等问题上一一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文章主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在理论层面对营业转让行为的基本含义、价值及商事属性加以分析,从而得出营业转让应该框定在商事法律体系中进行规制;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中关于营业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比较,总结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第三部分从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提出我国营业转让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