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网络获取游戏装备的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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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愈发与人们的实际生活产生交融的背景下,网络游戏在人们休闲娱乐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现实中侵入网络获取游戏装备的案件频发。这类行为应否乃至在多大程度上入罪,是近年刑法理论和实践共同关注的具体问题。近年刑法理论取得的共识是:这类行为明显具有危害性,尽管网络游戏装备可否归属财产存在争议,刑法适度介入是必要的。但正是游戏装备的法律性质相对模糊,在我国游戏产业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中,诸多侵入网络获取游戏装备行为的定性,在司法认定标准不一。基此,笔者试从司法认定的实践角度,围绕案件定性的分歧及所由展开分析,回应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财产的争点,剖析侵入网络获取游戏装备行为的具体构成,提出合理的刑法规制方案及其步骤。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分四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概述侵入网络获取游戏装备的现象和司法处置这类案件的要点。首先,分析侵入网络获取游戏装备的行为特征,界定其法律涵义,以此划定本文讨论范围。其次,从相关数据库和典型案例中,观察分析对此类行为性质的司法认定的规律,了解司法实务中争议焦点,正视虚拟空间虚拟经济关联现象及特点,为接续展开游戏装备性质的论证,打下事实基础;再次,剖析网络游戏装备的上位概念——“虚拟财产”,区别”内鬼获取装备”与购买或知悉他人账号方式获取装备的行为性质,分析各自与传统财产的异同,为下文论证网络游戏装备在特定阶段的财产性,打下逻辑基础。第二部分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分析。首先,介绍网络游戏装备被我国司法认定的具体情形,这类网络空间特有的符号被我国司法部门予以归类的具体情形。其次,立足于网络游戏产业、网络运营商、玩家与公众认知内容与价值判断,客观研判游戏装备有无价值性,以及有无可交换性,以此研究其行为侵害法益的种类及其程度。再次,以实际利益受害的玩家为分析对象,对应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的价值预设,根据玩家对于其游戏账号中的游戏装备具有财产性质的认知,以及可换算性,确认其“物权”性质。再次,针对所遭侵害的游戏装备给实务部门所带来的价格认定难题,建议通过案件相关各方视角综合评估其财产价值,结合现实中行为人获取游戏装备使用情况,提出具有操作性的价格认定方案。第三部分侵入运营后台获取游戏装备的行为性质分析。首先,明确了游戏平台上的数据与玩家虚拟财产的关联与区别,提示司法部门尽可能避免因我国刑法关于“数据”规定上的匮乏而随意混淆两个网络概念,进而准确划出刑法边界。其次,建议在网络平台上进一步区分财产及财产性利益。不同于玩家账号内“特定化”之后的游戏装备,网络游戏公司运营后台数据库中的游戏装备至多只能评价为“财产性利益”而无法被评价为“财物”。针对司法认定将此类侵害行为定性职务侵占罪,提出相应的质疑,并指出以此为定罪径路会混乱财产价格的认定标准;在现有刑法框架下,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则更具有入罪和配刑的合理性。第四部分侵入玩家游戏账号内获取游戏装备行为的定性。首先,从刑法保护法益的基本立场和采取多位阶保护的策略出发,确认非法获取玩家账号内游戏装备的行为可能损害复合法益,司法择用罪名的实质是对不同法益保护的优先性考量,而在对这些法益的取舍,应当优先保护玩家的财产法益,其次才是保护电竞市场经济秩序或者游戏活动规则,换言之,应当在个人财产权保护基础上考虑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保护。其次,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去审视,借助一般意义上的行为、犯罪行为的概念去辨析该类犯罪中不同阶段之间的行为,高概率适用盗窃罪惩治这类行为。再次,运用规范刑法理论中有关竞合犯、牵连犯的学说,择用适当罪名准确评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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