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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其实就是两种不同矫正模式的对接,即监禁矫正模式与开放矫正模式的对接。做好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有利于充分发挥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功效、社会功效。随着我国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二者的对接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包括,假释是国家的法定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在押服刑人员,经由法定程序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本质而是受刑人通过自己努力,在监狱服刑时间努力表现,遵守法律规范而获得的成果。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矫治、社区处遇,即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入社区开展行刑与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一种社区处遇、社会内处遇或者是社会基础处遇,是相对于传统机构或者监禁式处遇而言的一种新型的犯罪处遇方式。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刑罚目的理论和犯罪原因理论,其价值内涵主要体现了自由、正义、秩序。假释与社区矫正的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前提。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制度规定,对所有的假释罪犯都要进行社区矫正。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开展能够保证假释犯从监禁场所假释之后,能够及时的被社区矫正机关接收,进行正常的社区矫正。 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有,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一)假释以及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二)假释以及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还存在问题,假释的决定过程中没有充分考量罪犯假释后社区矫正可行性的问题,假释比例较低,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三)普通公众对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不理解不认同的情况,在情感上存在不认同的情况。(四)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观念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重刑主义的工作观念下假释比例较低,社区矫正工作很难正常的开展。 完善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建议,主要是在发现、分析问题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首先是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执行立法,使假释和社区矫正对接有法可依。其次是建立相应的刑事司法工作机制,完善我国的工作机构并且理顺相关的工作关系。第三是完善假释前的调查工作,以便罪犯假释之后能够顺利的进入社区矫正。扩大假释的比例,保证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通过这种矫正方式使罪犯不致于和社会彻底隔离,并且能较为顺利的重新融入社会,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