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以蓝海市政园林建筑公司申诉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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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完善的代理制度,因其具有补充和扩张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充实民事主体的自由,使得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以真正实现等功能,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表见代理作为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有关买卖、租赁、借款合同纠纷中广为存在,其在平衡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表见代理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却形成了具备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从主观方面来说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对行为人产生合理信赖,此外,对表见代理还须审查被代理人对该表象的产生是否具有可归责这一因素,被代理人与权利表象的产生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即表见代理的认定在需要考虑到权利外观和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同时应当将被代理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关联性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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