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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法学的角度,对保荐人制度的法律基础进行审视,在厘清保荐人民事义务的基础上,推导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各种民事责任。同时,运用比较分析、历史考察等方法过对美国NASDAQ、英国AIM、马来西亚MESDAQ、香港GEM等证券市场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比较,归纳出境外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特征。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引言部分介绍了我国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此引出完善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必要性。第一章保荐人制度的法律分析中,对保荐人制度的涵义进行了概括性介绍。本章的重点在于对保荐人制度中蕴涵的意思自治理论、侵权行为理论、代理理论、担保理论等民法学基础进行独创性的分析,为保荐人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厘清奠定基础。对保荐人与上市推荐人、承销商等相关主体的异同,本章最后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章保荐人的民事义务中,对保荐人民事义务的性质及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保荐人民事义务的性质分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信息披露担保义务、以及基于保荐协议约定产生的合同义务。依据公司上市不同的阶段,保荐期间分为尽职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的民事义务的内容相应的可以概括为发行上市阶段的尽职推荐义务与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义务,对于各种保荐义务之间的联系也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保荐人的民事责任中,对保荐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对第三人(投资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被保荐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尽论证。同时,对各种责任的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且,对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民事责任区分问题进行了界定。第四章境外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比较中,运用比较分析、历史考察等方法对美国NASDAQ的“综合”保荐人制度、英国AIM的“综合”保荐人制度、马来西亚MESDAQ的“接力”保荐人制度、香港创业板市场GEM的“独立”保荐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归纳出境外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特征。其中,英国的“终身”保荐人制、香港的“独立”保荐人制,对我国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完善我国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中,在考察我国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借鉴境外民事责任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保荐人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分界;通过增强保荐代表人独立性、延长保荐人的任期加强保荐人民事责任的承担途径;进行法律清理、推出司法解释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责任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