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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对于改善现行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内在弊端,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法院院长、庭长行使监督权具有关键作用。专业法官会议虽是我国的创新制度,但在实践层面早已有迹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总结了以往专业法官会议的有益经验,并设置了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框架。但正如任一新生制度一般,其自运行以来,伴随的争议便不绝于耳。而随之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缺陷也逐渐显露。为发挥制度功能,我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本文在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基础上,搜集了近十余年制度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整理与归纳,发现专业法官会议的形成呈现出由个别、非正式到大规模试点实践、正式制度形态的发展规律。并进一步指出我国现行的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同时,通过对各地法院关于专业法官会议文件的对比分析以及学界经验性资料的研究,本文提出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过程中所显露的四个核心问题,并提出对应的优化路径:第一,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构成问题。通过对现行规定的梳理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发现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法官组成结构并不合理,其资深法官的所占比例较低,这既不利于给案件承办人提供实质性的指导意见,也不利于实现制度“智库”的作用。并且会议缺乏列席人员与专门辅助人员。因此,本文提出,应当对参会法官设置科学的参会标准,鼓励跨院开展专业法官会议,以此提高资深法官的所占比例。同时,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在专业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列席人员参与到会议中,弥补法官在知识结构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内外协作解决疑难案件,得出公正的裁判。并设置专门的辅助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以减少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他们参与会议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为制度创造更多效益。第二,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问题。通过研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案件范围过于宽泛。这不仅浪费法官们的时间精力,也会造成审判资源的过度消耗。同时,议事案件讨论的内容也不明确。会议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是否进行讨论,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因此,基于制度功能出发,本文明确了议事案件的识别标准,将议事案件类型化、具体化以此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并且从司法要求亲历性的角度提出,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不讨论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以保障会议结果的科学性与公平性。第三,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程序问题。议事程序是制度的运行关键,对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程序的现行状态进行研究,发现会议程序运行并不规范。其中会议召开程序、主持人选任程序行政化色彩浓厚。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项致力于去行政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却依然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同时,会议讨论程序也过于简单,这使得会议变成趋于“形式化”的“走过场”。故为实现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实质化,本文提出可以通过改善提请审批的召开方式,以弱化院庭长在召开程序中的地位和职权。并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设立主持人的选任条件及选任方式,以达到去行政化的目标。同时,从多环节细化会议讨论程序,保证会议召开的有效性以及会议结果的准确性。第四,专业法官会议的配套机制问题。制度的构建是一个体系,而非独立运行的个体,也需要辅之配套机制予以运行。通过研究发现,专业法官会议的监管机制、奖惩机制、讨论成果转换三种配套机制并不完备。监管机制缺位将会滋生权力寻租空间、奖惩机制缺乏将导致会议参会人员的动力不足、讨论成果转化机制匮乏将无法实现统一裁判尺度这一制度功能。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可以通过完善全程留痕机制和回避机制,以及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构建监管到位的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并设置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完善奖惩机制,提升法官参会意愿,明确会议讨论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会议工作总结分析制度和案件推荐制度来完善讨论成果转换机制,全方位深化案件研讨结果,充分实现会议讨论结果的司法价值。本文的研究视角新,不论是司法改革,还是专业法官会议,都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话题,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数据来源基本上为近五年的文献成果,实时跟进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加入了对《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研究和分析,紧靠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