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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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关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地位、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多争议,这背后反映的是立法与实践、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问题,现实中存在较多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或因主体程序存在争议而没有第一时间保护环境。究其原因,是传统的法律与实际问题相脱节,导致对于海洋生态文明的保护与救济存在延误。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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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关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地位、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多争议,这背后反映的是立法与实践、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问题,现实中存在较多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或因主体程序存在争议而没有第一时间保护环境。究其原因,是传统的法律与实际问题相脱节,导致对于海洋生态文明的保护与救济存在延误。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法律规定,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简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与现行法律下各类主体理论进路,通过分析理论界学者的观点分析各类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性质与定位。第二部分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循现有程序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数据与案例论证阐释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困境、检察机关在现有程序中提起诉讼受限、环保组织与公民提起诉讼存在争议等问题。第三部分分析国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我国制度与不同国家制度的对比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建议,对英国、法国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行分析借鉴,对美国公民合法参与公益诉讼制度与我国国情相结合,通过印度的主体临时救济性措施谋求优化行政机关作为适格主体参与诉讼的途径。第四部分拟进一步确定海洋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具体部门,优化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衔接程序,逐步建立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制度,同时,发挥环保组织与公民的监督作用,使各主体能够在现有制度下发挥各自特点,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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