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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但金融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经济危机与金融机构相伴而生,形影不离。特别是随着金融资产规模的急剧扩张、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现代金融运行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也在迅速累积,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早就见惯不怪,经济危机更是毫无预兆地频频爆发。为了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各国都把与金融有关的法律制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方面的表现尤为引人注目,各个国家纷纷对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与完善。
反观我国,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金融行业得到发展。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国家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体制得到改革,监管法制得到不断完善。但实践中,金融机构身陷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没有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导致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金融机构迟迟进不了破产清算程序,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金融资源去加以维持,造成国家金融资源的无谓消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也曾明确赋予中央政府制订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的职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国务院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然而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稳定的大局着眼,建立我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明确我国基本现状的基础上借鉴英国、美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体例与实践经验。就如何建立我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略表拙见。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金融机构破产概述。通过对破产、破产立法、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破产的概念界定及论述,总体把握并理清了金融机构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指出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与一般企业相区别的必要性,为探索对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做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国家在金融机构破产领域的两个经典案例,并在此基础上评析比较了美国与英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发现两种模式虽然在制度和实践操作上存在诸多差别,但这些差别却在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不断淡化,趋于统一。
第三部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中的法律问题加以评析。指出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现状存在体系性缺陷;相关概念界定不合理;金融机构破产预防制度不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混乱无秩序;损失与风险分担不合理等诸多问题,金融破产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第四部分对我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在综合考量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制约因素,总体把握立法原则的基础上,从宏微观的不同层面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建设提出建议。并提出了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国务院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条例)》,并随着经验积累不断将其完善成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