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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态旅游已经成为旅游业中发展最快的分支和旅游业发展的趋势。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对环境负责的旅游和观光行为,在不干扰自然地域、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和为当地人口提供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对环境的保护,达到使当地的生态和人口得以持续发展的目的。它兴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九十年代传入我国,并掀起了生态旅游热潮。这给旅游业带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社会问题。发展生态旅游却引发环境问题是违背生态旅游最初理念的。而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生态旅游出现一系列环境、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生态旅游发展还处于一个十字路口,如何在坚持可持续旅游发展理论的指导下,引导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实现生态旅游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统一的目标,实现生态旅游真正的“生态”发展是一个必须慎重考虑的课题。生态旅游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对生态旅游要进行科学管理与指导。而法律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凡是发展生态旅游比较成功的国家,规范生态旅游的法律往往比较完备。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是以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有机体系。要实现生态旅游的发展目标,就必须健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主线,立足于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及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现实情况,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成功案例,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进行理论分析。这一部分从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准确的把握生态旅游及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内涵和本质,并对生态旅游和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进行辨析和界定。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生态环境伦理、生态美理论、可持续旅游发展理论。生态环境伦理是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伦理。它要求人们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维持自然环境的完善和稳定。人类作为其组成要素之一,应该和大自然保持和谐的关系。生态美是建立在生态人文观基础上的一种崭新的具生态哲学意义的美学概念;是在自然美的基础上,在人类对自然价值重新的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美学观点;具有与自然美本质上差异的美学特征。生态美不仅包括自然生态美,还包括人文生态美。可持续旅游发展理论是指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可持续旅游发展理论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旅游业具体体现。这些理论是逐一升华的结果,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