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ndenaclaire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原料和资源,并对科学研究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性。我国野生动物种类十分丰富,良好的宜居环境适合各种野生动物栖息生存。但随着发展主义的兴起,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追求利益,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层出不穷。鉴于对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的起因探究,本文对禁食野生动物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禁食野生动物的正当性及法律问题的提出,分析禁食野生动物的原因,引出本文对禁食野生动物法律问题的思考。食用野生动物影响到人们的食品安全,这一食用传统与生态文明理念有冲突并且严重影响到公共卫生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确立的普遍保护原则引发了禁食野生动物的三大问题,一是禁食野生动物的调整范围不清;二是禁食野生动物法律责任主体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三是禁食野生动物的后续工作即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退出补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以这三个问题为主线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描述禁食野生动物调整范围的界定问题。首先,梳理现行的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得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以价值和濒危性程度为基础实行重点保护原则。其次,基于《禁食野生动物决定》,指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普遍保护原则与相关现行法重点保护原则的冲突,禁食野生动物调整范围界定不清。最后,界定野生动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区别于人工繁育动物,分析禁食野生动物调整范围的界限;更新立法理念和明确野生动物的权利和地位,扩大禁食野生动物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对禁食野生动物法律责任主体的适用范围。梳理我国现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得出现行法对禁食野生动物法律责任主体的适用范围狭窄,主要停留在供应端,对食用端的立法规制不足。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追究存在衔接问题,并且对禁食野生动物从买卖、加工到食用的整个链条存在监管缺陷问题。需要相关法律规范从立法层面扩大禁食野生动物法律责任主体的适用范围,为惩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第四部分探究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退出补偿的配套问题。基于将野生动物“资源化”的法律理念,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单位或个人经许可后养殖野生动物,从而使养殖野生动物有合法依据。而立法机关颁行《禁食野生动物决定》损害到了合法养殖户们的权益,因此需要处理好后续工作对合法养殖户们进行补偿。但现行的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退出补偿方案存在参与主体地位悬殊、补偿标准不清及补偿程序不正当等问题,因此,需要立法统一补偿标准、建立补偿程序监督渠道、拓宽补偿救济途径等方式完善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退出补偿机制。总之,立法应当作出改变,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在立法上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为法律实施提供制度供给。从法律制度上适度扩大禁食范围,明确禁食野生动物法律责任主体的调整范围,并完善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退出补偿的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公众参与,扩大禁食野生动物调整范围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其他文献
近年来,因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频发,我国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屡屡受到侵害。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在修订中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将万福生科等三案中已形成的先行赔付制度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引发了广泛关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制度中的一类特有制度,除有利于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保障投资者高效率地挽回损失,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证券虚假陈述现
学位
过去的50年中出现的话语分析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对身份研究都做出了贡献。对身份建构研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少法律语言学家都对身份建构进行了研究(如,Tracy,2002;Chen Xinren,2013),但迄今为止,对调解员身份的表现形式及其建构过程进行的研究还很匮乏。因此,基于不同领域的文献综述,以一档泛法制类电视节目《金牌调解》中的遗产继承案例为语料来源,以杰夫·弗斯休伦(Jef Verschu
学位
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中央着眼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着力增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功能的重大改革举措,是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的制度变革,对证券市场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的及时出台,为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落地,稳步推进新旧制度衔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变革的背景下,刑法应当如何应对制度变革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在证券
学位
市场经济繁荣的背景下预约在商事谈判、交易中被广泛使用,法律基于这种交易方式更强有力的约束需求,将预约纳入民法典合同编立法范畴,产生了新的合同类型—预约合同。纵观预约合同引入我国立法的进程,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再到民法典495条,对预约合同的立法调整经历了从个别到一般、从例外规则到普遍规则、效力从弱到强的变化过程,也反映了预约这种交易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普及,
学位
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在2021年6月1日施行,其中对广播权以及广播组织权均进行了修改,将广播组织权扩展到了信息网络领域,并且将作品类型从原来的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此次修法意味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可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著作权保护,也可以录像制品的身份获邻接权的保护。对于两种保护方式只能择其一,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争议不断,争议焦点在于独创性标准的适用以及对
学位
面对实践需求和学界呼吁,《民法典》第171条完善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简陋规定,并呈现出不同于比较法上多数立法例的“崭新”面貌。也正是此种杂糅式表达,导致了立法语言表达与法律解释的体系矛盾。迄今为止,争议远大于共识。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法律构造,与相对人获得救济的程度及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严苛程度息息相关,关乎交易安全的保护与代理制度信用的维持。因此,亟需就责任构成、外部协调问题等
学位
自200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电改5号文)至2020年4月《能源法(专家意见稿)》的发布,我国能源普遍服务得到逐步发展。能源普遍服务这一概念可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与政策之中,但上位法与法规政策条文中未明确对于能源普遍服务予以规定,由此落实能源普遍服务义务是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拟对能源普遍服务义务展开研究,分析设立能源普遍服务义务的意义及正当性,辨识能源普遍服
学位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自改革开放发展至今已有多年的历史,商业银行的发展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常态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都发生了剧烈变化,与此同时,社会大环境的变化也让商业银行的内部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并且,信息技术的演变、移动支付的普及也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强烈的冲击和影响。同期,商业银行的核心文化受到了了极大的冲击,商业银行员工的思
学位
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社会交往活动中个人信息传递效率不断提高,信息数据日益成为各方争夺的重要资源。例如,随着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增长,企业对于个人信息的争取也越发激烈。据此而言,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应用也逐渐开始产生商品的特征。然而在个人信息被充分利用带来便利的同时,问题也随之产生,个人信息在市场中的流通面临一系列现实困境: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非法交易,个人信息的滥用难以被规制,个人信
学位
利用问题专利获利现象普遍存在,迫切需要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审查员得到高质量的相近现有技术等信息的检索是提高专利审查质量的前提,在专利申请案数量甚大的背景下尤其如此。美国建立的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权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其所知悉的对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否则将面临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进而被判定专利不可执行的法律后果。相比之下,我国的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规定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