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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篇》是中国古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名,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篇。“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是《名例篇》的设置目的。唐律《名例篇》共含律文五十七条,主要规定全律通用的刑名和法例。明律《名例篇》共含律文四十七条,是通过对唐律《名例篇》的继承和发展而完成的。就形式而言,明律《名例篇》一方面直接继承了唐律在总体上的篇章编排顺序和唐律条文的语言表达、逻辑层次,同时通过对唐律律条的合并与拆分的方法对唐律进行了改造继承;另一方面调整了唐律部分律条具体的编排和位置,又删减了唐律一些条款,同时增加了自己新的规定。就内容而言,明律《名例篇》对唐律《名例篇》中的一部分主要原则和主要制度进行了直接继承与改造继承,对另一部分主要原则和主要制度进行了发展;对于重要法律用语的解释,明律《名例篇》对唐律只进行继承而没有发展。明律《名例篇》之所以继承唐律,是由唐代和明代社会结构的相似性、立法指导思想的共通性、法律价值的一致性和立法技术的传承性所决定的。明律《名例篇》对唐律进行发展的原因,在于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地域意识的加强和明代吏治思想的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