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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裁执分离”模式长期为行政法学界的研究热点,但学者对“裁”与“执”主体认识存在分歧,对非诉行政执行模式的研究存在必要。 第一部分由暴力强制执行事件引入,表明我国目前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领域仍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提出待厘清的主要问题。同时,阐释若干基础性问题,对“非诉行政执行”概念演变、多元化主体执行现状、学界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并对争议的观点作初步评析,笔者较为赞同“司法权本身具有强制力”的观点。第二部分对执行模式的经验进行介绍,结合域外经验与域内问题,对我国现行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剖析,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裁执分离”模式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裁执分离”模式的合法性存疑,且短期之内问题难以消除,不同执行机关之间因权责不明,存在相互推诿现象,影响执行实效。第三部分在前文基础上,提出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构建法院内部“裁执分离”执行模式,从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两方面,阐述法院自力执行的可行性。针对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法院从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专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参与主体的资质限制、对执行程序的控制、对执行手段及方式的限制等,实现分工合作并加强监督。 深究强制力行使原因,主要由于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避免强制执行的根本对策还须着眼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