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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作品标题所具备的描述功能、区分功能以及潜在的商业化功能,近年来在实践中与作品标题相关的权利冲突和纠纷频繁发生,然而在“标识性权益”、“商品化权”等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还欠成熟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对作品标题的保护只是一种零散化保护,并没有在立法上根本确立作品标题的标识性权益以及能够进一步对其进行保护的原生权利。因此本文尝试性地探讨了具有悠久历史的德国作品标题专门保护制度以及相关作品标题权的基础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分析了我国对知名作品标题的保护路径,通过立足于德国这种商业标识的保护,就我国对作品标题的保护予以审视。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导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学术界对作品标题保护问题的主张从而引出对作品标题提供法律保护这个论题应当进行探讨的重要性。并以时间为纵轴,保护模式为横轴,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进行一般性分析研究。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作品标题并根据其三大价值功能论述对作品标题提供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然后指出实践中涉及作品标题的两大重要问题:对作品标题进行其他商业性利用的行为以及在特定领域中利用系列作品标题的行为。同时对作品标题的使用规范进行简单论述。第二部分详细探究德国商标法对作品标题的专门保护制度,包括权利的取得、作品的范围、保护条件,并重点分析德国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作品标题预告制度以及作品标题保护的开始与终止。第三部分论述作品标题权的保护范围和性质,就作品标题的可注册性以及就作品标题和商标之间的冲突规则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德国的判例分析并归纳出其中的优势和不足。第四部分兼论我国对于作品标题保护的路径演变,借由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我国从全面否定保护到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司法态度、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不良影响”条款和“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问题以及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优势和现实困难,得出我国现有保护模式下,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各自在作品标题保护方面的特点以及局限性,分析其背后的根本原因,通过对作品标题进行体系化保护、完善作品标题的相关制度以及明确标题权和商标权的冲突规则,尤其是实践中的作品标题预告制度,反思如何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问题,从而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作品标题保护问题提供一些具有参考性价值的建议。结论部分综合上述正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单法保护还是多法保护都并非周全,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将标题权亦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以完善对作品标题的保护制度,最终达到统一标识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