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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为重要和富有挑战性的问题,怎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为世界范围内气候谈判和环境政策研究的焦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经过多年艰苦谈判而形成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气候变化问题表面上是一个环境问题,是全球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其实质包含着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气候谈判过程中,各国在其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立场不同的两大阵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大国家集团——欧盟、“伞形国家集团”(由美、日、加、俄、澳等国家组成)、“77国集团加中国”,他们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重大分歧,《京都议定书》是各国谈判与妥协的结果。因此,它本身存在着履约制度的问题、灵活机制的问题、议定书生效后的实施问题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等问题。《京都议定书》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气候系统具有全球公用地性质,各国都有“搭便车”的倾向,容易造成“公用地的悲剧”;全球环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复杂性,深入影响到一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全球变暖是一个长期问题,几乎没有短期的政治风险,政治家们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谈判中,出于自己政治生涯的考虑会尽可能减少对自身经济的不利影响,维护本国利益。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还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生效对各国政治、经济和人类自身活动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中国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议定书》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准备的时间;它的生效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融资机会;还给我国提供了技术引进与改造的机遇。同时,由于我国处于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当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12年左右,排放量将赶上美国。由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也与日俱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