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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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以往的认知中,面对对自身权益的侵犯,通常为避免麻烦而忍气吞声,但经济的蓬勃发展增强了人们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消费者领域的维权案件层出不穷,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滞后且单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更加广泛的特点,维权方式变得多样化。在过度维权事件中,常见的“曝光”行为不再拘泥于以往的纸媒、电视媒体等,而是出现在流量更大传播更为迅速的微博、抖音等平台。这也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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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以往的认知中,面对对自身权益的侵犯,通常为避免麻烦而忍气吞声,但经济的蓬勃发展增强了人们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消费者领域的维权案件层出不穷,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滞后且单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更加广泛的特点,维权方式变得多样化。在过度维权事件中,常见的“曝光”行为不再拘泥于以往的纸媒、电视媒体等,而是出现在流量更大传播更为迅速的微博、抖音等平台。这也导致了曝光这一行为将对商家带来更大更难以估计的影响。消费者过度维权事件涉及的金额愈来愈大,有的甚至达到数千万元。人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一旦行为方式过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违法甚至犯罪。也正是因为过度维权行为处于民刑模糊地带,司法实务以及理论界都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定性有不同的意见。本文将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含义进行分析界定,且对司法困境进行梳理,进而探讨合理维权与过度维权之间的差异,探讨过度维权行为的入罪标准和罪名界分,以供实务借鉴。本文将分为以下四章:本文的第一章在分析过度维权行为的具体特征及与合理维权行为之间界分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消费纠纷遭受损害时,消费者使用了不正当或过激手段向商家索赔,其索赔金额明显超过其应得到的合理赔偿的行为。接着第二节阐述了过度维权行为进行刑法评价的必要性以及梳理了司法实践当前状况。司法机关在审理案情相似或者相同案件时,秉持不同意见,对同一案件往往有不同的裁决。第三节总结了目前实务出现的三个争议问题。第二章,从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第一部分先以复合行为为切入点对维权行为的行为结构进行剖析。在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场合中,文章将过度维权行为视为复合行为,即分为两个行为,维权行为和索赔行为,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能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节从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出发,分析了客观上的威胁与要挟行为的含义以及被害者产生“恐惧心理”的判断标准。最后对向媒体曝光的维权行为和自损维权行为的胁迫性的认定分析了解决思路。在这个部分,将曝光行为从三个方面分别论述,非法性、使商家产生恐惧心理和社会相当性。自损维权对相对方不具有胁迫性,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第三章从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欲认定维权者索赔目的的非法与否,即从分析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入手。第一部分先分析主观目的要素,一是消费者索赔权的权利来源,二是在实践中与主观目的认定息息相关的索赔数额。在主观方面,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以及以推定方式分析主观目的。最后对实务中两个争议,分析了解决思路。一是能否通过高额索赔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高额赔偿是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相对方也不一定会全然答应,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仅只考虑数额因素。二是在二次维权行为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若是权利基础仍然存在,消费者的二次维权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第四章是对消费者过度维权行为典型罪名的综合判定。首先判定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理论基础,即以法益衡量为核心。然后针对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认定,根据索赔诉求以及手段行为的不同分别进行分析。索赔超出正常范围的并且实施了威胁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赔超出正常范围的但手段合法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赔属于正常范围但实施了威胁手段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威胁手段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要另外进行讨论。第三节主要论述了过度维权行为有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从法益和实行行为进行具体罪名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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