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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的含义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是进一步巩固了儒家思想在当时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使儒家思想中的“礼制”思想成为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准则,也成为当时社会对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本文分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赔礼道歉产生发展的历史渊源,接着阐述了两种语境下“赔礼道歉”的含义。作为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人际交往形式,它使得被暂时破坏了的人际关系得到了修复;而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实施执行方面也引起了较多的讨论与质疑。赔礼道歉在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都有着其共同的意义,但这两个层面所关注的侧重点却是完全不同的。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赔礼道歉关注的是如何平复侵害人不安的良心;而法律层面上,赔礼道歉却是关注如何补偿受害者的名誉损失,如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侵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第二部分研究了赔礼道歉法律化存在的质疑以及对质疑的回应。在学术界存在着种种说法,都在议论把赔礼道歉加入法律是否真的能有积极的效果,他们觉得这样强制执行是对一个人的尊严不尊重的行为,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不应该存在。虽然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对于强制赔礼道歉存在种种质疑和不解,提出以上诸多的批评意见,但是在最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赔礼道歉仍然被再次确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与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承担方式并列。新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赔礼道歉的问题上,没有引发任何法律规则变动。正是学界的质疑声才有研讨赔礼道歉法律化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研究了赔礼道歉法律化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可行性。自愿的赔礼道歉是个人良心和法律责任的共生物,而强制赔礼道歉则是社会诉求和法律责任的协同体,赔礼道歉法律化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赔礼道歉的正当性不应局限于是否限制人身自由的层面,而应关注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方式是否正当,是否合法。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相较于经济补偿方式,人们有时更加看重的是精神补偿方式。法律具有其强制性,它强制性的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应该触碰的底线,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强制力的有无是区别道德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和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的主要方法。第四部分研究了赔礼道歉法律化的适用问题。赔礼道歉责任不仅在《民法通则》中被确立,也在其他领域如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领域被予以特别立法并且具体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了赔礼道歉可以为口头形式,也可以为书面形式,由此在立法方面奠定了以公开道歉信来强制执行赔礼道歉的司法实践基础。赔礼道歉不仅仅已经在法律范畴被广泛应用,而且必然会被加以完善,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口头道歉或书面道歉这种传统的道歉方式并非赔礼道歉的唯一执行方式,但在不同的个案情形下,却是一种最为妥当的执行方式。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已经将赔礼道歉进行了入法,赔礼道歉属于一类可以和经济赔偿相提并论的责任承担模式。然而,赔礼道歉并不是可以使用财产进行取代,应当将二者结合使用,方可取得最佳的效果,这样一来才能够最大程度的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并对其进行补助。赔礼道歉为一种在社会当中很有效果的非经济补救措施,需要使用法律的手段给予鼓励和适当的引导,让这种方法发挥出最大程度,将事情和善的进行处理,并且将纠纷能够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