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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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晚清政府在风雨飘摇中,为了拯救自己岌岌可危的命运,也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在各方的压力下开始依照西方的制度模式试办起新式审判机关,独立的审判机关开始在中国的土地上出现。宣统二年(1909年),江苏省级新式审判机关在苏州成立,初名为江苏高等审判厅。本文以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清末、北京政府时期称为江苏高等审判厅)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江苏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发展脉络、基本运作情况、审判情况、制度建设等,力图勾勒还原出江苏高等法院最真实的面貌。并在此基础上梳理近代新式司法审判机关的发展逻辑,给今天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新时代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的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在本文的研究方法上,以大量的一手史料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中找寻一般规律,对江苏高等法院进行基础性研究。在叙述结构上,以江苏高等法院为主体,涉及其分院和下属法院,分章节对江苏高等法院进行专题研究。本文的结构分为导论和正文两部分。任何论题的开展都需要有充分的研究动机,导论部分首先对研究动机进行充分的论述和分析,然后就研究范围进行界定,接着重点介绍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状况。最后就本文的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写作中所引用的资料进行一些介绍。正文部分共计七章,具体如下:新式司法审判机关的诞生不是独立的。第一章主要介绍江苏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通过对清末司法改革和江苏高等审判厅创设过程的描述,了解江苏省新式审判机关诞生的时代背景。本章共分四节,写作逻辑主要是以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阐述。第一节概述江苏省审判机关的发展历史,从时间的角度论述其在清末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揭示其一脉相承的规律。后三节则是从空间的角度展开论述,从院址、法院建筑、法庭和监狱等作为切入点,展现其在新式司法理念影响下所呈现出的新面貌。第二章主要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机构设置进行研究。法院若要履行好国家赋予审判机关的职权,除了需要遵守统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必须依赖常设的内部组织。认真考察江苏高等法院的内部组织与制度即可发现,与传统的衙门相比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首先介绍院长,因为任何机构一把手领导的能力、行事风格甚至于性格、爱好等个人习惯都会对其产生重要影响。民国高实行院长负责制,没有设立副院长等职务,因而院长的权力极大。通过研究江苏高等法院院长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历任院长的观察来全方位分析院长的作用。第二节是对检察处进行研究。民国十六年以后检察厅并入法院内部,改称检察处,执掌检察事务。第三节是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进行研究,包括民刑事庭、书记室、民事执行处等法院基础职能部门。第四节是从法院各种不同类型的内部会议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通过会议的参会人员、开会程序、讨论事项等,进一步揭示内部运行的规律。第三章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司法人员编制进行展开。任何机构都是由人组成的,且当时中国正在经历人治迈向法治的过程,人的因素对制度设计和机构运转具有举足轻重之影响。江苏高等法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录事、执达员、法警、监狱管理人员等,通过对这些人履历的考察可以发现,新式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的目标。本章共分四节,根据人员的工作性质予以区分或一并介绍,推事和检察官合为一节、书记官独立一节、录事、执达员、检验吏、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合为一节,监狱系统管理人员合为一节,这有助于区分不同工作岗位人员的群体特征。第四章围绕江苏高等法院的司法经费展开论述。任何机构的运转都离开经济基础。清末,新式审判机诞生伊始便受困于财政窘迫,在其后运转的数十年间,司法经费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缺钱”成为法院生存发展的首要障碍。新式法院的开办,司法人员薪资的发放,狱政建设的改良等,无一不需要司法经费的支撑。然而,受困于国弱民贫的现实,司法经费十分有限,直接导致法院生存的举步维艰。本章共分两节,从司法收入和预算支出对法院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进行全面分析。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对江苏高等法院的审判情况进行研究。本章由七节构成,分别是案件的受理和分配、案件分类、审判原则、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程序、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判是法院的核心职能,通过对审判程序和案件审判个案和整体的系统研究,可以全面了解整个法院的基本运行状况,对了解江苏高等法院的运行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通过对该院案件审判的全面研究,可以发现其司法审判已经实现全面近代化,在注重证据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针对民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审案方式也有明显不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也基本做到了不偏不倚,维护了司法的公正。第六章就江苏高等法院的外部关系展开论述,共四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通例。然而,现实却与理论之间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行政机关、律师、军警和外国在华机关是当时最有能力和意愿干涉法院审判的四股力量。法院虽独立于行政机关,但行政权强,司法权弱是客观事实,且司法机关依赖行政机关的财务拨款,更易受制于人;律师与法院之间本就有密切的业务联系,且两者间人员的双向流动很频繁,关系千丝万缕;军人和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国乱世,地位尤其显赫,法院始终面临他们地威胁;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半封建国家,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取得了种种特权,就司法而言,尤以领事裁判权为甚。江苏高等法院司法辖区内有当时最重要的上海租界。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不得不与工部局和公董局周旋。通过对江苏高等法院复杂外部关系的揭示,可以发现其艰难的履职环境。第七章是对整篇文章的总结和思考,是通过对江苏高等法院的研究以期为当下法制建设提供镜鉴。新式审判机关诞生不久,便透露出腐朽气息,尤其是民国中晚期,与最初制度设计者的理想产生偏离,渐行渐远。法院内部发生的行政化、腐败堕落、工作懈怠、司法效能低下等诸多问题,促使其迅速变异和衰败,令人扼腕叹息。一个原本完全按照西方现代司法理念设计并组建的司法机构,一个在成立之初被寄予极大希望的审判组织,其非但没有挽救中国于苦难之中,反而与旧社会一同被历史和时代的洪流所淘汰。面对自身的问题,江苏高等法院也做过挣扎,也提出过对应的解决措施,然而终究没有办法改变它的命运,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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