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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见义勇为的法律调整中不可或缺,而受益人义务问题则是其中的关键。我国在受益人义务上实行二元模式,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自由裁判空间过大,导致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厘清受益人义务法理基础的争议,对实务中出现的见义勇为进行类型化并构建不同类型中受益人义务的规则,并据此完善见义勇为人偿付请求权基础,从而从理论基础到具体裁判规则为受益人义务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 厘清法理基础争议是明晰受益人义务的前提,其存在补偿义务(责任)说与无因管理之债说的争议。前者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我国传统社会观念,但在法技术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后者更符合见义勇为的立法价值取向,且在法技术上成熟可行,是为更为合理的受益人义务法理基础。 基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受益人义务规则,需借助见义勇为的类型化,遵循明确类型化对象、类型化设计和构建各类型见义勇为下受益人义务规则的步骤。首先,应以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为目的和现实危险的三要件界定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其次,应区分事务之承担与事务之实施,分别以“适法”和“适当”作为标准,区分四种类型的见义勇为;最后,受益人义务应与见义勇为的类型相对应,原则上“适法”用以区分受益人责任是否以受益范围为限,“适当”用以区分见义勇为人自身是否应分担责任,并通过公益管理规则和紧急管理免责规则调整特殊情形的受益人责任。 受益人义务由理论转为现实须以完善的见义勇为人偿付请求权基础作为媒介。请求权基础完善应尊重无因管理条款与见义勇为条款之间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对见义勇为中的条款受益人义务成立条件、偿付的范围以及与侵权人赔偿之债之间的顺序关系进行体系性解释,以司法解释之方式补充类型区分规则、公益管理规则、紧急管理规则等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内容,并引入让与请求权制度,以保证最终损失承担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