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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版权权利穷竭原则作了较为完整的阐述,重点介绍了版权权利穷竭在跨国贸易方面的应用,即版权的平行进口。版权权利穷竭原则是为解决版权权能的行使与版权载体所有权的转让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目的在于限制版权权利人在首次销售后继续控制对版权复制件的进一步处分的权利。 论文第一章介绍了与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相关的基本理论,从版权的定义及特征出发,引出了版权权利穷竭的定义及其同版权特征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版权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从法理的角度看是利益平衡,版权保护的是版权权利人的利益,而版权权利穷竭原则保护的是作品复制件的自由流通,销售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此得到体现。从哲学的角度看,版权权利穷竭理论的基础是权利与权利限制,版权权利穷竭原则就是划分版权权利人权利和公众权利的界限,版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了合理的限制。之后,作者介绍了英美法等一些国家及欧盟对于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立法例,多数国家在立法或判例中都明确将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纳入其中,而法国与比利时是例外。 第二章是关于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作者认为,版权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发行权能,并适用于除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以外的其他类型作品的出租权。但版权的精神权能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而数字作品的网络传输权也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在此基础上,作者在第三章谈到了对于我国版权法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立法建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2 条对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规定并不完善,作者建议将版权权利穷竭原则的规定纳入“权利的限制”一节,并认为对于版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