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国内刑法学界关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争议,其核心在于如何认识、评价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如何对待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犯罪论体系。以2009年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体系的更改为标志,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热情和关注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处于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刑法理论研究不应回避犯罪构成这一理论研究热点。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无论是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检讨和批判,还是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辩护,还是对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推崇,其实质都是不同文化尤其是刑法文化的碰撞,而不同国家的刑法理论与犯罪论体系,反映的是特定国家的民族文化特色,刑法理论在诸多问题上的共通性不能抹杀各个国家刑法理论的特殊性。同时,鉴于国内刑法学界对刑法文化的研究还相对较为薄弱,本文旨在从文化的视角解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抉择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以在中国促成不同犯罪构成体系的多元并存。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五章,共约23万字。第一章、文化内涵与犯罪论体系的文化属性。该部分旨在说明,从文化的视角来看,犯罪论体系是作为认知体系而存在的,它不仅是一种刑法理论体系,而且是一种犯罪认知体系和理论工具。作为全文所要采用的一种研究视角,文化本身具有复杂性和抽象性,因而重要的问题不在于如何界定它,而在于如何理解它。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文化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广泛性与代表性、多元性与共通性、异质性与同构性、传承性与交融性等五个方面的特征。文化与文明都是人类发展的产物,但文化与人类发展同步,文明则是人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文化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方面的具体方式,而文明则反映的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方面的不同程度。法律本身是文化的表现形式,同时法律也展现着特定国家、民族或地域的文化,是特定文化的载体。从文化视野下进行刑法学乃至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是文化学与刑法学这两个学科在知识、方法上共融共通和相互交流的结果。犯罪论体系本身具有文化属性,这种文化属性集中体现在犯罪论体系自身的理论实质和运用过程中,即它在文化属性上是一种认知工具,它与人类的其它文化创造一样,是人类认识犯罪这一客观社会现象的理论工具。从理论本身来看,犯罪论体系是一个以刑法规定为基础的理论概念,它连接人和社会行为,为认识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和模式,使得法律规定层面的犯罪得以成为生活事实层面的犯罪。从犯罪认定的角度来看,犯罪认定的基本任务是认识犯罪,其主要工具是犯罪论体系,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内的具体判决结果是认知结果的表现。符号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对于犯罪论体系本身而言,它也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人类在认识犯罪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第二章、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演变。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和我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考察,进而分析其演变发展背后的文化根基。德国、日本的犯罪论体系作为现代刑法学研究的主要代表,深深地受到现代西方哲学的强烈影响,其中,哲学上的实证主义思想是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现象学是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哲学根基。同时,德国刑法学之所以拥有十分发达和较为成熟的犯罪论体系理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德意志民族崇尚理性,富有哲学思辨的特质,其整个社会科学界都具有浓郁的哲学思考氛围。而英国、美国等国家属于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犯罪论体系也具有明显的普通法特征,具体表现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立足于刑法尤其是刑法分则的规定,而英美犯罪论体系则主要立足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对犯罪论体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犯罪论体系应当符合常人的思维方式之要求,这是刑事司法的性质使然。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下,确实存在着整体性的思维模式,并坚持实质性的评判标准,社会危害性在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足以说明这一特征。三阶层体系则具有明显的科学化倾向,体现为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防范。英美国家的双层犯罪论体系由于注重实践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关于犯罪认定的基本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上的认知体系,,由此形成了有别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模式,其犯罪论体系首先着眼于诉讼的角度进行设立,进而通过责任排除事由为辩方提供舞台,具有明显的控辩对立性和实践操作性。第三章、文化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之比较。该部分主要通过对不同犯罪论体系内在结构的考察,分析不同犯罪论体系结构的文化基础。中国文化的思维与四要件理论体系存在内在的契合点,中国文化中的整体性思维和实质性判断,与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能够完美地结合起来。而发达的法律教育、庞大的法学家群体和精细的文化类型,共同促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形成。普通法系对司法实践的关注,是双层次犯罪论体系结构的重要基础。不同犯罪论体系的不同结构安排,有其内在的价值,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主要表现为重视法的实质性判断,以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地位为显著标志;三阶层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表现为理论的精细和结构的缜密;双层次理论体系的内在价值主要在于简便、实用,能够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同时,不同犯罪论体系的结构安排,也反映了其内在的功能。在这一问题上,始终存在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它实际上涉及到法文化的理念问题,属于法文化的核心。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是刑法中的一组基本矛盾,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石,犯罪论体系中这组矛盾的冲突也显得尤为明显,这也是坚持不同犯罪论体系立场的学者攻击和指责另一种犯罪论体系的主要着眼点和依据。在对四要件理论体系的批判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认为四要件理论体系只注重保护功能,而忽视保障功能,但事实上保障功能的实现已经超出了犯罪论体系的所能承载的功能和任务。其实,犯罪论体系固然要兼及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但是对于三阶层理论体系的推崇却过高地估计了其对于人权保障的积极意义。事实上,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认知体系,作为评判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它所能够承担的功能绝不是无限的。第四章、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该部分旨在说明,近年来中国刑法理论界围绕传统四要件理论和德日三阶层体系孰优孰劣的争论,其实质是不同法文化的冲突,面临着移植和继承的抉择。中国犯罪论体系争鸣的文化背景是,刑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刑法学学术群体的形成和刑法学理论研究视野的拓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学界围绕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形成了要件之争、排列之争和体系之争的基本图景,其中每一种观点都有相应的代表性人物。通过对现有的理论论争从宏观层面进行理论考察,并结合法文化学的基本理论,可以发现,这些论争的实质在于不同的法文化冲突,是文化冲突在刑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而这种冲突,既是我国刑法学理论自我反思的结果,也是自清末以来不同理论之间进行选择和论争过程的延续。特别是理论上对我国通说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误解,致使存在批判对象不明确、批判标准不客观、批判内容不真实、批判方法不妥切等缺陷,需要对误解我国通说犯罪构成体系观点予以辩驳。当然,围绕中国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争鸣具有重要的文化现实意义,它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知识的发展,促成刑法学派在中国的早日形成,同时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第五章、文化视野下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前瞻。该部分旨在分析未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走势,并对如何完善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将对如何理性评价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予以分析。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并非至善至美,它也还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从发展趋势上看,我国将走向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时代,因为多元文化的存在,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不会再是一种而是多种体系并存。对此,从实然层面来看,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是一种客观事实;从文化多元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看,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积极努力,有助于促成犯罪论体系多元化的形成。当然,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文化的产物,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适用于不同的文化环境,我们应当理性认识和评价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了促进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应当在刑法学界营造一种持续、健康的争鸣氛围,更需要积极倡导建构一种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