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中的诈骗犯罪认定研究--以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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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使得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商事合同诈骗类犯罪长期存在并且仍旧处于高发态势。但是针对这类案件罪与非罪、是何种罪的讨论也依旧没有停息,这些诈骗犯罪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犯罪的是,它们发生于商事领域,被蒙上了一层商事的面纱,在认定的过程中,仍采用普通诈骗犯罪认定主观目的的方法稍显捉襟见肘,在研究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学者看法之后,发现针对本问题还有研究的空间。
  本文除导论外,正文共分为三章,导论与正文共约58000字:
  第一章:商事合同诈骗犯罪的外延与特点
  本章在明确商事合同诈骗犯罪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揭示商事合同诈骗犯罪不同于一般诈骗犯罪的特点。首先明确:商事合同诈骗犯罪是指在商事领域利用商事合同的诈骗犯罪,其中的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诈骗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其中细分集资诈骗罪等八个罪名),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商事合同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一样,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明确:商事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区别于普通诈骗犯罪的三个特点。一是发生领域之特点——发生在商事领域。二是诈骗手段之特点——利用商事合同进行诈骗,商事合同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工具。三是侵害客体之特点——既侵犯财产所有权(这与普通诈骗罪相同),又侵犯国家市场经济秩序(这与普通诈骗罪不同)。
  第二章:商事合同诈骗犯罪认定之焦点问题与非法占有目的之证明要求本章在说明“非法占有目的”是商事合同诈骗犯罪认定中的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商事合同诈骗犯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要求与特殊要求。研究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是行为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意思永久排除他人的合法占有,是一种心理事实。在商事合同诈骗犯罪认定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焦点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与其他事实认定一样,对于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要达到这个标准,需要符合商事规律、嵌入商事思维,这是对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特殊要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三个比较纠结的问题,一是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二是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行为关系的认定,三是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返还与关系的认定。只有嵌入商事思维,才能解决这三个问题。目前司法中之所以有的案件处理受到社会质疑,就是因为忽视商事特殊性,缺乏商事思维,以至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章: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之构建
  本章旨在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对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提出自己的新思路和司法改进意见。首先,分析了普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现行的认定方法,指出普通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一种单一正向推定方法。这种方法在应对普通诈骗犯罪时有可行性,但是在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存在不足。目前我国与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理论研究,实际上都存在单一正向推定的弊端,不完全适应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然后,提出商事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认定的新方法——“正向推定+反证排除”之双向认定法。最后,在反思现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司法改进具体意见:一是在实体上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例构建了与司法解释对应的反证标准,二是程序上提出了完善辩护意见回应制度(包括辩护意见的完整记录制度、建立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理由说明制度和辩护意见补正制度)。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在于,
  第一,不同以往将一般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商事合同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等同讨论的方法,将商事合同类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抽离出来与一般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进行区分讨论,突出其特殊性。
  第二,提出了区别于一般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思路,主张用商事眼光和商事特性来分析商事合同类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认定新方法——“正向推定+反证排除”之双向认定法和与正向推定标准对应的反证排除标准。
  文章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受限于自己的专业水平,首先,在理论分析上难免浅薄。行文中对相关理论的表述尚不够简洁、直接、深刻,同时也没有做到全面掌握所有现存理论。其次,在案例的分析上不够全面。分析与讨论上也会有片面之处,内容上也不尽完美,提出的意见以及办法缺乏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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