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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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人格物作为承载特殊情感利益与人格利益的特定物,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作为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人格物上蕴含了权利人的深厚情感和精神意志,具有不可替代性。侵权人对人格物的侵害,不仅会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还会给权利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且这种痛苦不可逆。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是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救济人格物损害的最佳路径。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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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人格物作为承载特殊情感利益与人格利益的特定物,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作为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人格物上蕴含了权利人的深厚情感和精神意志,具有不可替代性。侵权人对人格物的侵害,不仅会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还会给权利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且这种痛苦不可逆。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是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救济人格物损害的最佳路径。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有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与一般物之侵害不同,鉴于人格物是兼具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特定物,解决人格物侵害案件不仅涉及财产救济的问题,还涉及到精神损害的救济问题。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我国《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人格物纠纷,认定行为人责任,平衡双方利益,在适度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做到既维护受害人的人格利益与精神利益,又保障侵权人的诉讼权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提出的背景及意义,并对相关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内容是关于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概述,包括对人格物内涵的介绍,对人格物侵害的界定以及对人格物侵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意义。第三部分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考察我国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通过分析立法沿革以及司法实务中的案例特点,分析现存的问题,包括对人格物的范围认定不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不一以及缺乏对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制。第四部分是关于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域外法考察。大陆法系国家以选取的德国、法国、日本以及奥地利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以选取的美国和英国为主。通过分析以上国家的立法模式和司法裁判路径,学习借鉴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救济人格物侵害的相关有益经验。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人格物范围、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以及完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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