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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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各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而我国保护受损投资者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完全适应市场的发展,进而在实践中催生出一种由实际控制人或保荐机构先行对受损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赔付的做法,即先行赔付,这为我国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供了另一种思路。2020年3月,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中新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使得脱胎于市场实践当中的先行赔付做法上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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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各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而我国保护受损投资者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完全适应市场的发展,进而在实践中催生出一种由实际控制人或保荐机构先行对受损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赔付的做法,即先行赔付,这为我国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供了另一种思路。2020年3月,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中新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使得脱胎于市场实践当中的先行赔付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证券领域中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显示出我国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然而《证券法》对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也并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性规定,导致对于先行赔付的适用类型、主体范围存在较大争议。同时,先行赔付中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问题亟待明确。此外,赔付方案的确定与公布也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先行赔付制度中赔付的类型、主体、责任分配等问题,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增强投资者信心,真正发挥先行赔付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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