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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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反垄断执法需要不断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迎接互联网等新兴行业。2016年“滴滴优步”的合并是否应当进行事先申报引发热议,至今官方尚无结论。作为典型案例,它体现出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亟待完善,尤其是申报标准对互联网行业涵盖不足的问题。互联网行业呈现网络效应、用户注意力竞争、创新竞争、双边平台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性,由此形成竞争不再与价格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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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反垄断执法需要不断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迎接互联网等新兴行业。2016年“滴滴优步”的合并是否应当进行事先申报引发热议,至今官方尚无结论。作为典型案例,它体现出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亟待完善,尤其是申报标准对互联网行业涵盖不足的问题。互联网行业呈现网络效应、用户注意力竞争、创新竞争、双边平台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性,由此形成竞争不再与价格紧密联系、高市场支配力与低营业额不匹配等特征,使该行业集中行为在适用现行申报标准时存在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中行为参与者的主体规模难以达标、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等问题上。互联网行业申报困境反映出我国现有申报标准存在具体标准单一、僵化、豁免范围较窄以及兜底条款规定不明确的制度问题。本文以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性为切入点,探寻申报标准的完善路径,主张针对申报数额僵化且与经济规模不匹配的问题,应当建立动态标准机制;针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性可以基于行业特征增加市场份额、用户规模、交易规模等标准因素予以补充;同时对申报标准中的豁免范围进行拓宽并对兜底条款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以完善整个申报标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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